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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住建〔2012〕2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龙湾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建设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规模)、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不适当,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考虑相关因素;
(五)行政处罚不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或者告诫,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建设专项行动查处的建设违法行为;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建设违法行为的;
(六)群众投诉强烈的建设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行政处罚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