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龙湾区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区教育系统的积极参与下,2006年—2010年,全区教育系统已经顺利实施了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教师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各级教育行政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广大教职员工、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治教工作深入开展,教育局各科室、学校的法治化管理日益强化,普法教育在推动教育法治化进程,依法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就开展全区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是龙湾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历史阶段。为此,“六五”普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区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本区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和青少年学生的学法用法为重点,动员全系统各方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为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本区教育系统“六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在巩固“五五”普法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在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学生中牢固树立起“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做到“三个确立、三个提高”:
1.要在青少年学生中,确立法治文化的理念,实现青少年法律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注重引导青少年培育形成崇尚民主法治的时代精神和现代的公民意识,养成尊法、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习惯。
2.要在教育局机关领导干部中,确立依法执政的观念,实现本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注重教育广大干部、公职人员,认真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做依法办事的表率。
3.要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确立和谐社会的信念,进一步增强政府、学校和社会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实现本系统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强化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逐年减少。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使学校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深入宣传普及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深入开展公民法治意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广大青少年的宪法宪政意识,牢固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开展尊重保障基本人权的宣传教育,维护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以社会责任意识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青少年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增强教育行政干部、广大师生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规范行为的自觉性。
2.深入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要求,学习宣传有关保障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学校办学行为等内容的法律知识;依法维护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依法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广告欺诈等不法行为。深入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刑法、道路交通法、消防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为青少年学生走上社会后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础。
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广大教育行政干部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带头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做学法用法的表率。
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政务公开,程序规范,结果公正,从制度上预防、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发生,保证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高效的实施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校务公开,切实维护各级各类学校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以“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整治为契机,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5.深入开展以遵守法律、理性维权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宣传,全面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地位,引导广大教师及青少年学生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健全行政申诉、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普法对象和要求
(一)普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