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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温政办〔2010〕117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9月30日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大消防监督力度,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整治重点

  “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公共娱乐场所、“多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业市场、设有小作坊或出租居住的“通天房”以及一些消防隐患突出的区域。

  三、工作措施

  (一)公共娱乐场所。

  牵头单位:区文广新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消防大队。

  1.完善本辖区公共娱乐场所花名册,排查到的场所要逐一填写检查记录。

  2.重点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员工进行专门培训,督促公共娱乐场所按比例配备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3.严格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和《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疏散通道被堵,在营业期间燃放烟火爆竹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法处理。

  4.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责令其停业整改。

  5.大力推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推闩式逃生门锁等科技消防产品的应用。

  6.今年年底前,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四个能力”建设完成率达100%。

  (二)“多合一”场所。

  牵头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1.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34号)要求,切实消除“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明确责任,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行再排查。建立健全“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台账,完善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多合一”场所花名册,明确整改进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3.对排查出来的“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坚持“以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迅速整改;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拉闸停电,停业整顿;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火灾隐患,各镇(街道)要协调相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实行综合整治,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4.“多合一”场所整治完毕,各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5.各镇(街道)要整合部门资源,推动相关执法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源头把关。

  6.今年年底前,彻底铲除本地“多合一”火灾隐患。

  (三)居住出租房。

  牵头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公安派出所。

  1.按照《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整治工作,减少居住出租房屋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2.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行为。

  3.充分利用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消防工作站、安监中队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4.结合外来人口管理,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对排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5.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新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6.组织对本镇(街道)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7.今年年底前出租房“四要件”(手电筒、逃生绳、简易呼吸面罩、灭火器)配备率要达到60%。

  (四)高层和地下建筑。

  牵头单位:区房管分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

  1.对全区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

  2.重点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深化社会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设置到位并运行正常,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要求。

  3.重点对高层和地下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业主自觉主动地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对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要进行新闻曝光、网上通报,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4.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联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和《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处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挂牌督办。

  5.大力推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推闩式逃生门锁等科技消防产品的应用。

  6.今年年底前,确保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整治率达90%。

  (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

  1.要依法督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力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按照《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进一步深化排查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实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技术手段、专家库等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详细的花名册。

  3.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同时要用好用足罚款、查封、强制执行、拘留、吊销证照等手段,刚性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和《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下大决心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强制搬迁和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安全条件。

  5.今年年底前,确保基本完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四个能力”建设。

  (六)专业市场。

  牵头单位:区三产办,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

  1.对全区各类专业市场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状况和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

  2.严厉打击市场内违规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和占道经营等行为。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严格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和《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隐患严重的,要挂牌督办,并责令其停业整改。

  4.大力推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推闩式逃生门锁等科技消防产品的应用。

  5.今年年底前,确保80%的专业市场基本消除火灾隐患。

  (七)设有小作坊或出租居住的“通天房”。

  牵头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

  1.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设有小作坊或出租居住的“通天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有效遏制“通天房”火灾事故多发势头。

  2.建立设有小作坊或出租居住的“通天房”数据库,定期开展巡查登记,随时掌握“通天房”的功能用途。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在设有小作坊或出租居住的“通天房”里配置消防安全“四要件”。

  5.今年年底前,确保70%的设有小作坊或出租居住的“通天房”基本消除火灾隐患。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区政府制定下发“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会议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9月3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行动员部署。实施方案于10月9日前报区防火委办公室(联系人:张月玮,联系电话:56900120,传真:86380889)。

  (二)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2月24日)。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组织精干力量,针对工作重点类型、重点区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多种措施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安全。整治期间,区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开展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下达督查意见或进行书面通报。

  (三)验收阶段(12月25日至31日)。区政府将对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专项行动进行验收。从花名册中实地抽查各类场所若干家,重点区域抽查重点隐患类型单位若干家。对检查验收中发现不到位的、工作走过场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消防工作评先资格。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开展“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12月22日前报区防火委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对消防安全和火灾形势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集中进行网格化、滚地毯式的分块划片检查,彻底清除火灾隐患。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建立“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王忠立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思崇、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叶辉、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胡光德任副组长,区防火委相关组成单位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胡光德兼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整治期间,区政府将抽调相关部门专人集中办公,负责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请区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三产办、区工商分局、区房管分局、区消防大队将集中办公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10月9日前上报区防火委办公室)。

  (二)注重结合。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将“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工作重点,与上海世博会、国庆节、广州亚运会、全国残运会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消除火灾隐患。

  (三)突出重点。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内存在突出问题的居住出租房、“多合一”场所、“通天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高层群租房等场所的重点区域,制定详细的方案,周密计划,严格落实,每月13日、28日上报有关整治情况至区防火委办公室(见附件2),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消除本地、本系统、本行业突出隐患问题。

  (四)深入宣传。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通过各类主流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使“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上有声音、报纸上有文字、网络上有信息”,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使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五)强化督查。区政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加大对“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督查、核查力度。通过经常性的督查、核查、检查等办法,对工作薄弱、进展迟缓的镇(街道)和单位重点进行指导帮扶,确保取得实效。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发生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的要通报批评,并严格开展责任倒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整治期间,区政府将按照每半月一汇总、每月一通报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的督促和指导。

  各镇(街道)和牵头单位要于每月13日、28日将“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见附件1)上报区防火委办公室。

  附件:1.“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半月进度表

  2.“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半月报表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半月进度表

类型

出动

人数

排查数

整治数

三停数

临时

查封数

处罚

起数

罚款数(万元)

拘留

人数

公共娱乐场所

                

“多合一”场所

               

居住出租房

               

高层和地下建筑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

               

商场

市场

               

设有小作坊或出租居住的”通天房”

                

其他

               

  单  位:                                          日  期: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2

“平安攻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重点区域半月报表         

重点隐患

类别

出动

人数

排查数

整治数

三停数

临时

查封数

处罚

起数

罚款

(万元)

拘留

人数

居住出租房

               

“多合一”场所

               

“通天房”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

               

高层群租房

               

其他

                 

  注:各重点隐患类别如有重复,应重复统计。

  单  位:                                            日  期:

  填报人:                                            审核人: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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