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龙湾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气旋)、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大风、干旱、高温、雷电、冰雹、霾等各种天气气候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相邻地区发生但对我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灾,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救援等气象应急保障工作。
(四)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体现“民生气象、现代气象、社会气象”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高效处置和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五)气象灾害强度标准
1.特别重大级(Ⅰ级):特大暴雨、大雪、台风(热带气旋)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级(Ⅱ级):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热带气旋)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3.较大级(Ⅲ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一般级(Ⅳ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二、组织管理
(六)组织机构
区政府设立龙湾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贸(交通)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风景旅游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供销联社、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局、中保龙湾分公司、温州武警直属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立区气象工作办公室,归口水利局管理),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的日常事务。
(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订全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气象灾害事件时,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2.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3.负责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及时研究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4.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
5.承担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督查、落实区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
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和维护应急信息平台;
3.收集气象灾害实况信息和灾情信息,组织分析会商,及时向区应急办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组织气象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5.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九)区级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气象灾害时,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接受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领导,负责灾害现场的决策和指挥工作。区级现场指挥部在现场工作期间,有权调集人员、器材装备作应急使用。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灾情收集评估和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区民政局、区经贸(交通)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调查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办)、市民政局和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情等有关信息。
2.抢险组:由区人武部、温州武警直属大队、区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及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派出救灾部队、武警及民兵,疏散人群,抢救受伤人员、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负责抢险救灾现场的气象条件监测及气象保障服务。
3.通信保障组:由区电信分局、中国移动龙湾分公司、中国联通龙湾分公司及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气象业务通信网络和救灾通信畅通。
4.交通运输组:由交通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基础设施抢修和应急恢复组:由区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经贸(交通)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局、水务集团龙湾分公司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供水、供气等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物资供应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区发改局、区经贸(交通)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死难者善后工作;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7.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正常生活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灾区政府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方面的安保工作。
8.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区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联系、协调军队、武警参与地方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事宜;做好有关抗灾救灾办文办会等工作。
区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负责支援龙湾抢险的部队、武警接应工作。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气象灾害新闻报道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和应急抢险的道路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帮助镇(街道)、村居做好受灾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区发改局:协调安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规划计划与建设。
区经贸(交通)局:负责灾区遭破坏的道路清障和修复,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区教育局:负责相关区域学校师生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助、安置以及灾情调查收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安排。
区建设局: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有关人员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区农林局:制定农业防御灾害方案和措施,组织指导农村、农民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农业灾情信息通报。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灭火、抢险方案,做好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通报森林火情及灾情信息。
区水利局(气象工作办公室):负责水文监测和预警,提供干旱、洪涝、台风、暴雨等灾害的灾情影响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编制和修订完善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气象信息和建议,负责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的适时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转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情况,协助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区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渔船回港避风和滩涂、近海捕捞作业人员撤离上岸的准备工作,负责渔港及避风岙口和渔船的安全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落实救护医院,组织医疗组赴现场救治伤员,指导医疗救护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情况的监控。
区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风景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A级旅游景点应对灾害性天气的安全防护和旅游团队人员撤离疏导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等安全检查、加固、拆除等应急工作。
区供销联社:负责承担化肥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储备、供应,适时调控市场。
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布图,根据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信息,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房管分局:协助各镇(街道)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龙湾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居民及工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要。
区电信分局、移动龙湾分公司、联通龙湾分公司:负责组织受损通信设施修复,保证移动通讯和应急电话的畅通。
中保龙湾支公司: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受损进行评估和理赔。
温州武警直属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十一)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根据本地气候特征,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对易受灾的地段、季节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加强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应急预警机制
(十二)预警级别
按气象灾害的强度、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预警(红色,特大气象灾害)、Ⅱ级预警(橙色,重大气象灾害)、Ⅲ级预警(黄色,较大气象灾害)、Ⅳ级预警(蓝色,一般气象灾害)。
1.Ⅰ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特大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特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2.Ⅱ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3.Ⅲ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Ⅳ级预警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导致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的;或已经出现了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十三)信息来源分发、报送和处理
1.信息来源分发:区气象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气象信息,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分发,并确认响应措施。
2.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预先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补报详情。
(十四)信息共享和发布
1.气象信息共享:气象灾害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区气象办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2.预警信息发布
区气象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各镇(街道)、有关部门通报。并按照相应服务工作流程,向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预警分类分级向社会发布。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十五)分级响应
责任区内出现Ⅳ级或以上预警,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启动本预案,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
(一) 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1.气象工作办公室
(1)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与上级气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
(2)12小时一次向领导小组汇报气象信息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标明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充分利用短信、龙湾水利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等相关信息;
(4)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2.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接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气象工作办公室做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转发、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3.其他部门
有关部门根据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1.气象工作办公室
(1)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指挥预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与上级气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
(2)每6小时一次向领导小组汇报气象信息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标明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充分利用短信、龙湾水利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等相关信息;
(4)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
2.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接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气象管理工作办公室做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转发、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3.其他部门
有关部门根据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三)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1.气象工作办公室
(1)主管领导进入一线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与上级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进行天气会商;有关人员立即取消休假和外出;
(2)每3小时一次向领导小组汇报气象信息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标明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充分利用短信、龙湾水利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等相关信息;
(4)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调查、评估、研讨、总结。
2.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接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立即向区主要领导报告,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气象工作办公室做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转发、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3.其他部门
有关部门根据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1.气象工作办公室
(1)领导进入一线工作岗位,指挥预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与上级气象部门和县(市)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进行天气会商;有关人员立即取消休假和外出,就地待命;
(2)每1小时一次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信息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标明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充分利用、短信、龙湾水利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等相关信息;
(4)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调查、评估、研讨、总结。
2.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接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立即向区主要领导报告,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气象工作办公室做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转发、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3.其他部门
有关部门根据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十六)应急响应程序
区气象灾害应急包括灾前预防应急和灾后救灾应急,当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Ⅰ级(或Ⅱ级)预警标准时,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市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预测、预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气象灾害时或特别重大、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区长主持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灾害性天气会商(防御动员)会议,决定相应的工作部署,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必要时可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迅速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调派应急队伍进入灾区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气象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
(十七)应急响应变更
当灾害性天气系统在影响过程中,出现影响程度加重或减弱,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变更预警等级,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再次发布应急响应命令。
(十八)应急响应终止
当灾害性天气系统影响已经明显减弱或已经结束,预计不会对本地造成灾害,区气象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信息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并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新闻单位通报。
五、后期处置
(十九)调查、评估、总结
有关部门要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
灾害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受灾情况、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理、恢复生产计划、先进典型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结果在10日内、应急工作总结在15日内报送市气象局和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十)鉴定、保险
区气象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气象灾害的鉴定工作,向社会提供准确的气象灾害鉴定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其评估鉴定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保险部门应根据灾情及时主动办理有关保险理赔事项,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从事气象灾害专业救援者办理人身保险。
六、应急保障
(二十一)技术保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信息传输、分发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系统,以及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建立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二)通信和装备保障
气象工作办公室应当确保气象信息通信系统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建立跨部门和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信息(应急)通信系统。根据需要,建立移动气象观测和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
有关部门对重要通信、供电等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进行日常的维护,配置备份系统,保证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二十三)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急队伍的建设,可以参照或利用防汛、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等应急分队人员组建。
(二十四)资金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区级财政资金预算。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监督管理
(二十五)宣传、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警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预防、避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救助等知识的教育。各成员单位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加强与其他地区和其他应急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十六)应急演练
区气象工作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七)责任与奖惩
对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领导小组提出报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的预防、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二十八)本预案由区气象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温州市气象局备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二十九)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时,各分类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三十)本预案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气象 防灾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