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龙湾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工作程序。
第三条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其中,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可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当报区安监局备案。
一般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二、事故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遵循及时、逐级上报原则。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镇(街道、工业园区)、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当地镇(街道、工业园区)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
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相应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上报。特殊情况,各级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不得出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现象。
第五条 区安监局接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已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通报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区人民检察院。
三、事故调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工业园区)等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事故,由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事故调查组组长;造成2人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的事故,由区安监局局长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七条 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并确定专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中,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事故,区公安分局指派事发地派出所人员参加;造成死亡2人或重伤6人以上的事故,区公安分局指派治安大队人员参加。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由区安监局告知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办公室,再由各单位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各调查组成员要集中到区安监局进行临时办公,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各自部门工作职责,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询问谈话等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召开事故分析会,起草事故报告并经调查组成员单位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和确认签字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负责组织对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二)区监察局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管理责任进行调查,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将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情况及时通报区安监局;对调查组依法公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公安分局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负责对移送案件的办理和回复,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区安监局。
(四)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涉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相关资质以及违反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资质以及违反行为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并将相关的处理决定及时通报区安监局。
第十一条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办与事故责任有关的涉嫌职务犯罪等案件,并及时将查办结果通报区安监局。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各成员要服从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参与人员,要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秘密。在事故调查报告未得到政府批复前,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将事故查处情况向外界公布或透露。
四、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其生产作业场所可能有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调查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可依法采取暂时中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经下达执法文书的调查组成员单位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对典型的事故现场可提出予以保留的意见,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警示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事故调查讨论过程要有书面记录,经调查组成员单位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和确认签字后形成调查报告,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由区安监局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事故调查组成员未到位的,视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不影响事故调查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建议,依法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统一进行收集归档。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一般、较大以上等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方面事故调查,分别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综合 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