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龙湾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周边秩序。
第三条 凡在本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区文明办主管全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的管理、考核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本辖区内 “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并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督。区行政执法分局具体负责“门前三包”的执法监管工作,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建设、交警、工商、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范围:
临街责任单位的责任范围为临街建(构)筑物的整体周边环境,具体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界定。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园林、公交、交警、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区域包门前地面保洁,无垃圾、果壳纸屑,清除污物、积水、痰迹和废弃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人定时定点投递,保持室内、地面清洁,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卫生达标。
(二)包立面整洁: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以内的建(构)筑物包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牌店招、遮阳雨棚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
(三)包周边秩序: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以内区域包本单位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堆乱放、乱涂乱贴、乱拉乱挂、乱写乱画,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倒污水、垃圾杂物、茶根,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和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内部产生的垃圾可与环卫清洁服务公司签订委托代运垃圾的协议,并按指定的位置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八条 责任单位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 区市政园林局会同区文明办要做好全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落实、综合协调等工作,加强对各镇(街道)“门前三包”的阶段性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每月进行检查或定期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区行政执法分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督查:
(一)每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累计三次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主管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上级批准取消该主管单位年度长效管理和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新闻曝光。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周边秩序管理规定的,区行政执法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且违法行为应依法处以停业整顿的经营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门前三包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