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城市东片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温州市城市东片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东片防洪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东片防洪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温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10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东片防洪工程所在的(以下简称东片防洪工程)永中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海城街道、瑶溪镇、沙城镇、天河镇等防洪一期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东片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区东片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主管机构与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东片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区指挥部负责东片防洪工程的年度计划安排、政策制定、责任分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统筹安排东片防洪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永中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海城街道、瑶溪镇、沙城镇、天河镇各成立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建设单位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东片防洪一期工程建设管理和政策处理工作。指挥部一般要求配置4-6人,其中包括临时聘用的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人员1-2人,镇(街道)机关内部抽调3-4人。
第六条 区指挥部负责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报告、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审查与报批,土地征用与资料归档工作。各镇、街道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各镇、街道指挥部)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招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后续评估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报告、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技术审查由区指挥部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编制。
第八条 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与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报区指挥部备案。对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可以合并整合的,应采取项目捆绑的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确属不能合并整合的且单一项目的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镇(街道)平台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工程招投标由建设单位与招投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包括:接受工程投标人报名,制定招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组织资格预审,工程量清单审查,招标文件的上报、发售,标前会议,开标、评标及备案;市(区)水利招标办或相关部门监管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市(区)重点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对招投标具体工作实施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投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质量监督与施工许可。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各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条 拆迁安置调查与地籍村界调查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各镇(街道)指挥部应密切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四章 政策处理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区指挥部主要负责本工程补偿政策的制定、政策处理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各镇(街道)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建设及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政策处理属地负责。东片防洪一期工程的政策处理实行属地包干制,区政府与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政策处理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进行政策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落实征地与拆迁方案。各镇(街道)指挥部、工程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落实征地(临时用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审核同意。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温州市征地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利用征地拆迁之机抢种、抢养、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及阻挠工程施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解决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保障东片防洪一期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和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分别签订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合同和政策处理协议,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对各自辖区的工程实施具体管理。区指挥部对合同等各项管理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严禁建设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的方式参与施工单位工程建筑材料采购活动。
第六章 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按时向区指挥部报送工程质量月报表和进度月报表。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各镇(街道)工程实施日常监管与随机抽查活动,对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各建设单位,加强督促整改;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监督工程重点部位的施工工序,如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要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实行审批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工程进度实施具体管理,工程工期不得擅自拖延,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研究解决。区指挥部对工程进度实行调控指导与监督检查,对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又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应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按要求制定工程实施年度、月度计划,并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建设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定期向区指挥部上报工程进度、完成的重要工作、存在问题及下月的计划安排等报告;区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区重点办和市主管部门。
第七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人员与管理职责,坚持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确保施工过程零伤亡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建立安全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工地日常巡查,区指挥部会同区安监部门开展督查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工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要求。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措施计划、组织机构、保证措施、技术交底、宣传教育会议、持证上岗、设施、标志、违规操作、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树立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意识,应遵守除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环保措施外的其它环保法规,施工完成后,做到改善和提高当地环境状况。
第八章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指挥部负责对工程的具体投资控制以及对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并对各建设单位投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总投资。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日常经费、建设工程监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要求执行,实行总额控制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日常经费使用与管理。日常经费包括临时聘用技术人员工资、内部抽调(借调)人员工程现场补贴、差旅交通费、车辆使用费、会议费、房租费、水电费、招待费、办公费等各项费用,要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各建设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日常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 各建设单位的工程投资额应控制在年度计划内,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控制投资规模,严防出现“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第三十一条 合同外工程款项支付。为利于工程顺利开展,由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对合同外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额,支付80%的进度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月报表。月报表须详细地反映项目各合同价、财务支付情况(包括:财务支付总计、工程支付、变更支付、工程预付款、扣工程预付款等),能反映出工程实际完成量、工程款支付情况及预估剩余工程量,反映出概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计划、合同文件和月工程进度表,由区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资金拨付程序:先由各建设单位上报月实际进度款申请表,经区指挥部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区财政局审定后预拨到区指挥部账户,然后由区指挥部向各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资金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有较大差异的;
(二)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由于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需要对工程变更设计的;
(四)由于产生新技术新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有新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任何工程项目变更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其内容包括:工程计量、变更图纸和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等,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请求变更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图纸;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告内容严格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投资额发生变化或影响整体形象的变更,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会审,对提出的变更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做出决定,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并办理工程变更单。因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区指挥部核定;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经区指挥部核定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区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第十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资料、施工许可、政策处理、合同(协议)、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价全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图表、图纸等所有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要求建设单位应配专人负责,按照《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做到工程建设和资料收集归档同步。单位工程验收须有档案保管单位人员参与。
第三十九条 正版和原件资料按权属保管,但各建设单位应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十条 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应提供一套文字档案资料,建议以数字存储方式保存备份档案资料。
第十一章 工程竣工与结算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由验收主持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检单位、档案保管单位等对工程质量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待竣工初验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全面考核建设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审计部门审计。
第四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提供完整资料并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回复单,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工程决算办理。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报区财政局办理结算。
第四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东片防洪一期工程是一个捆绑打包的项目,具有工程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施工周期长、分辖区负责实施的特点,结合实际,对技术要求不高、质量安全风险小、按合同标段分项实施的,又不能单独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具备申请单位工程验收条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退返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章 工程后续评估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并移交给区指挥部统一保管,为工程的后续评估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落实部门责任。各审批部门应切实加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效、简化手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工程顺利有序开展。
第四十九条 资金保证。温州市东片防洪工程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应落实筹措资金渠道和资金来源,为项目工程建设和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十条 奖惩措施。对能按期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的,区指挥部将按征地拆迁实际发生额拨付政策处理费,并按温龙政办发〔2004〕120号文件精神给予各镇(街道)政策处理工作包干经费和奖励。对政策处理工作不积极主动、进展缓慢、影响工程进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廉政建设。区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监督,各建设单位应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龙湾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廉政考核,把落实廉政工作责任制贯穿到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把责任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个人。重视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着力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廉政教育,特别是加强负责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做到及时提醒、警钟长鸣。同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将廉政教育深入各参建单位,大力营造抵制歪风、弘扬正气的良好廉政氛围。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城市东片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附件
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一、临时用地(借地)补偿费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实际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1.蔬菜 1200元/亩
2.水稻 800元/亩
3.旱地 600元/亩
4.柑:盛 50-80元/棵
衰 30-60元/棵
幼 5-40元/棵
树木 30-50元/棵
三、林木补偿费:
1.树龄15年以上 2000元/亩
2.树龄5-14年 1000元/亩
3.树龄4年以下 500元/亩
四、附着物补偿费
1.蔬菜大棚 4000元/亩
2.养殖棚 50-100元/m2
3.粪坑 300元/口或50-80元/m3
4.机耕路(矿渣) 30元/m3
5.土渠 30元/m
6.三面光渠道 120元/m
7.砼路面 250元/m3
8.稳定层 150元/m3
9.简易棚屋 70元/m2
10.围墙 90元/m2
11.违章屋(砖木)按实际情况 (200-500元)/m2
(砖混) 650元/m2
五、其他补偿费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农用水利设施的补偿按实际情况和定额计算。违法建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主题词:水利工程 管理办法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