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湾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龙湾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龙湾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条 区政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府办、区发改局(区上市办)、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上市办,日常工作由区上市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第三条 试点期间,龙湾区暂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8年7月中旬,在全区部署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组织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金融办审核;
(三)2008年9月至10月,首个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2009年1月以后,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市政府要求逐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在龙湾的推广力度。
第五条 龙湾区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类似融资性机构。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区上市办以本操作规程为依据,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 注册地为龙湾区的企业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由区上市办受理初审,并经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提交市联席会议复审后转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列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后,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协议书;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拟定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区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与防范责任书;
(三)本规程第八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准入资格
第十条 申报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企业注册地要求在龙湾,其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是工商信用管理AAA级法人企业,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
(3)龙湾区纳税大户,并且是2007年龙湾区功勋企业或优秀企业;
(4)企业行业地位高,资产优良,产业发展潜力优,盈利模式和成长性好,现金流充裕;
(5)具备良好的银企关系。
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信用管理A级以上(含A级)法人企业;
(2)依法纳税;
(3)有一定行业地位、企业资产优良、财务状况良好;
(4)有良好的银企关系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5)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有社会责任感。
区纳税大户、2007年区功勋企业和优秀企业优先考虑。
自然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一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其它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股东人数不超过30人,自然人股东数尽量控制在最低限度,一般不得超过总股东数的10%,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
第十四条 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不宜作为主发起人,但可考虑作为一般股东。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典当商行不能入股。
第十七条 对已列入温州市拟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以拟上市企业的名义入股,但其股东可以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能参股或者由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不能入股,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吸收入股。
第五章 高管条件
第二十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是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管理层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第六章 经营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客户、小贷款。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在章程中要加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对其进行检查。
第七章 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协调和统筹相关事宜等由区上市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
第八章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上市办:拟定具体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规程;牵头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加强与工商、公安、统计、税务、银监、人行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九条 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年检,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留案备查;配合上市办、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与向提供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资金流向、贷款利率的监测,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内容与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小额贷款 规程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