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合成革行业环境保护长效管理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龙湾区合成革行业环境保护长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合成革行业环境行为,督促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污染治理水平,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龙湾区深化合成革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龙湾区合成革行业环境保护长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废气管理
一、管理内容
(一)废气治理设施:二甲胺治理设施(蒸汽气提法)、DMF废气治理设施、DOP废气回收设施、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等。
(二)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配料间、涂台、烫辊、预凝固(含浸)槽、开炼、密炼、发泡炉、后段工序等生产封闭设施。
二、规定要求
(一)企业应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废气治理设施。
(二)企业应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所需的配套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生产期间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敞开。
(三)因环境容量限制,合成革集中区域的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实行错时精馏,具体时间由环保部门确定。
(四)企业应在治理设施和配套设施明显处张贴有关警示标志。
三、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并对有关设施查封10天以上。
第二章 废水管理
一、管理内容
(一)废水治理设施:污水治理设施、二甲胺治理设施(化学法)、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及配套设施等。
(二)以水为介质通过冷却、加热等隐蔽排放方式向大气或水体排放的设施。
二、规定要求
(一)企业应正常使用废水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治理设施。
(二)二甲胺治理设施或其他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不符合排放要求的,不得用于冷却、加热等隐蔽排放方式向大气或水体排放。
(三)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或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四)废水收集系统完善,雨污分流彻底,清下水道系统规范,禁止向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三、违规处罚
(一)违反上述(一)、(二)条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并查封有关设施10天以上。
(二)企业直接向环境排放或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三)企业向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第三章 危险废物管理
一、管理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场所设置、转运处置等。
二、规定要求
(一)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二)企业不得擅自将危险废物自行处理,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严禁擅自将废旧化工原料(浆料)桶流向社会)。
(三)企业应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的场所。
(四)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中贮存、处置。
(五)企业和受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月向环保部门提供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联单。
三、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第四章 在线监控(监测)管理
一、管理内容
废水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和废气在线监控(监测)系统。
二、规定要求
(一)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废水、废气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企业必须正常使用废水、废气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做好日常维护,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违规处罚
企业违反在线监控(监测)有关规定要求的,由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一)企业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生产设备,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依法从严查处。
(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结合上述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奖惩制度等,切实把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环境保护长效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后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主题词:环保 合成革 长效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