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为与我区原有政策《龙湾区二、三产返回安置用地使用暂行规定》(温龙政办〔2003〕81号)保持一致,三产返回安置用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原则上不能低于30%,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
意 见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考虑到征地政策处理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选择问题。2007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批复的,由被征地单位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但尚未报批的征地项目,可以使用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单位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对可以选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征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被征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问题。市政府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自2008年7月1日起,凡2007年1月1日后已批准征地、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项目均须缴纳12万元/亩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主题词:综合 土地 转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