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龙湾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镇级人民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形成上下联动的便民服务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便民中心应坚持因地制宜、集中办理、公开透明、服务“三农”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建立统一集中办事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镇(街道)和基层站所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审批办理和其他服务事项统一纳入便民中心办理,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四条 未进驻便民中心的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是便民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便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五条 便民中心隶属本级政府,纳入龙湾区“三位一体”的行政审批工作管理体系。其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纳入龙湾区行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审批工作联席监督检查会议制度。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区监察局、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和规范运作。
第六条 便民中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镇长、办事处主任是便民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便民中心主任由镇(街道)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兼任,负责全面工作;镇(街道)中层干部担任便民中心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镇(街道)还应指定一个内设机构兼便民中心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便民中心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调配。
第七条 便民中心的职责。
(一)行政服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以及各种证照,受理各类申请和信访举报投诉。
(二)便民服务。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信息服务,委托受理项目全程代办、非涉密文件查询等便民服务。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便民中心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窗口的设立与调整,以及政策调研工作。
(二)对进入便民中心的服务事项确定、审核、调整,对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监督。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服务事项,组织联合办理或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
(四)负责制定便民中心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便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六)受理对便民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七)协调、指导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的审批服务工作。
(八)负责便民中心的后勤保障等。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便民中心统一使用龙湾区电子政务平台,采用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致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互联互通,接受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便民中心根据当地实际选择设置窗口,主要分类为: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合作医疗、村账代理、农林水利、规划城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商登记、劳动保障、国土房管、税务服务、司法调解、卫生防疫、工业科普等。
各地可根据群众需求,增设其他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 便民中心各窗口单位对进入便民中心的行政服务等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经便民中心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便民中心办理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补办件、上报件、退回件和联办件”等六件管理,做到“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基层站所应选派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工作人员进驻便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便民中心办公室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窗口评比制度和项目管理机制。定期组织综合考核评比,召开工作例会,其考核结果通报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实行阳光办公,做好政务公开,凡是进入便民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办理事项,都要实行规范化管理。服务事项、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工作人员身份、热线服务电话,通过宣传栏、网站、报刊和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镇(街道)要根据便民中心实际,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激励奖惩机制,强化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效能监督
第十七条 便民中心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明确答复制、AB岗工作制等效能制度。
第十八条 便民中心实行“一事一评”的监督管理制度,每个办件都要随机打印“群众意见征询表”交给申请人。
便民中心要设立投诉箱和服务热线电话,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便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不定期对便民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其结果纳入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法制办和审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中心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