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全面开展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龙湾区全面开展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
集中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政发〔2003〕30号、温政发〔2004〕5号、10号、26号文件精神,为实现本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在2004年集中供养率达到70%,到2005年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并为五保对象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农村和城镇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本细则所称的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法定扶、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是指以政府为主,其他形式为辅,并且以集中居住方式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
第四条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责任单位是村(居)民委员会;主体单位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敬老院建设和日常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民政局。
第五条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纳入镇(街道)、村(居)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任务的镇(街道)给予奖励,没有完成任务的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区政府对这项工作建立监督制度,列为区、镇(街道)干部的政绩考核依据。
第二章 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凡是被确定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应当由其本人(监护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出,经群众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发给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证书》。
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同五保对象本人(临护人)三方应签订供养协议书,其内容包括各方权力、义务、供养内容、五保对象财产状况及处理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凡是被同意入院的五保对象都要同敬老院及村(居)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第八条 五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居)委会审核,报镇(街道)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并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扶养人,且扶养人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九条 凡是由集体供养的五保对象,其财产(包括房产和承包地),本人只有保管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一旦集体供养的权利、义务产生,其财产应归提供供养的集体所有或者按照协议规定落实。
第三章 供养标准
第十条 五保供养标准以满足五保对象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一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五保对象要全部纳入低保,农村五保户的低保标准要等同于城镇居民;城镇三无人员的低保标准可以高于城镇居民的20%。
第十一条 五保对象所需资金列入各级当年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包括单位、个人与敬老院、五保对象开展“结对帮扶”、“送温暖”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各地在发放救灾救济款时,要优先照顾五保对象。
第四章 敬老院建设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积极创造条件兴办敬老院,既可以独立创办,也可以几个镇(街道)联合创办,没有条件办敬老院的镇(街道)可以采取买位供养的方式解决,买位一般以每个五保对象的5万元的标准计算;创办敬老院既可以公办民营,也可以民办公助,还可以采取寄供养结合的一院二制等多种形式。
镇(街道)创办敬老院时,区财政按其土建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一般条件:
(一)符合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可;
(二)有固定场所、能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房舍、场地;并且具有一定规模(属于改建、扩建的,一般在40张以上床位;属于新建的,一般在60张以上床位);
(三)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15㎡;
(四)绿化率要达到30%以上;
(五)配有必要的健身、图书、阅览、厨房、餐厅、档案、娱乐、卫生间、浴室、储藏、医务、管理人员办公室以及室外的必要活动场地,并设有无障碍通道、消防等设施。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民政、工商、税务、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农业、卫生、文化、电力、电信、房管、消防、体育、环保、教育、财政、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 凡涉及敬老院改建、扩建、新建的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从简从优办理,按规定减免收取有关规费。
第十八条 敬老院建设时,免收有线广播电视初装费和收视费、电话月租费、水(电)表初装费、排污费;并且在用电、用水方面予以优惠或补助。免收五保对象的普通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减半收取一般检查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药费按10%以下优惠;未成年人上学时,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有关规费。
第十九条 对有条件开展创收项目的敬老院,有关部门应予以照顾扶持,并按有关政策和规定上报审批减免税收。
第六章 组织网络
第二十条 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项优惠政策的到位。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全镇(街道)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日常工作。
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所要按照省、市要求,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认真负责区域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敬老院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有五保对象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具体负责做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落实。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选配事业心强、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
鼓励镇(街道)干部到敬老院任职。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一般应按照集中供养人员与管理人员的5—10:1的比例配备炊事员、服务员、卫生员等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其工资在五保供养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人员的配备要做到精简用人,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应建立人、财、物和有关资料的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制订工作人员守则和安全、卫生、作息、财务等工作制度,并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有关涉及区与镇(街道)的五保对象资金结算问题,由区财政负责落实;村(居)所负的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直接由敬老院按协议规定收取。
对财力确实困难、难以支付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镇(街道)、村(居),经核实,由区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局年终会同有关部门对镇(街道)的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供养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章 医疗困难救助基金
第三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三条 区建立五保对象大病医疗困难基金救助制度。区财政每年拿出20万元资金作为五保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财力困难的镇(街道)、村(居)中的五保对象大病医疗费用支付难问题。
鼓励社会各界和五保对象的亲友向区医疗困难救助基金捐助,捐赠人也可以直接向五保对象定向捐赠。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由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 集中供养 通知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