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临时标准厂房基地及全区其它“三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龙湾区临时标准厂房基地及全区其它“三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三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真正发挥临时标准厂房作为中小企业孵化器的功能作用,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研究讨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龙湾区临时标准厂房基地开发利用
(一)产业分区及布局
区临时标准厂房基地共用地面积约600亩,分四个产业区:
1、服装、鞋类行业区,用地面积150亩;
2、高科技、电器类等综合轻工行业区,用地面积150亩;
3、以拉管为主的钢管加工制造行业区,用地面积150亩;
4、人造革配套行业区,用地面积150亩。
(二)租用方式、租金及纯租地优惠政策
1、租用方式
以租用土地为主,厂房由企业自建,并由区标准厂房基地建设指挥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验收,厂房租期为十年,到期厂房由指挥部收回。
2、租金
基地区域范围内,租用土地须一次性缴清十年租金,租金基准底价暂定为每年2万元/亩,视供求状况可适当向上浮动。
3、优惠政策
①年亩均产值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同时年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含3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当年租金基准底价的10%优惠。
②年亩均产值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总产值达到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年税收达到50万元/亩以上(含50万元/亩)的企业,给予当年租金基准底价的20%优惠。
(三)入园办法
1、入园的基本要求
(1)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导向,符合环保要求。
(2)入园企业已在龙湾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3)严格控制新办企业入园,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也可入园,如外资企业、居民区内搬迁企业、重点工程拆迁企业等。
(4)入园的人造革企业仅限于对现有企业的改造提升,新建扩建的人造革企业一律禁止入园。
(5)入园的不锈钢管加工企业仅限于对现有证照齐全的拉管企业的整治搬迁。
(6)入园企业投资密度须达到50万元/亩以上。
2、优先入园的企业及其条件
(1)重点企业:属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市、区产业龙头企业,扶优扶强重点骨干企业,以及持有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以上的企业。
(2)科技型企业: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以及市技术先进的发明专利产品。
(3)效益型企业:注册资金1500万元以上(资金一次性到位)。亩均产值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入园企业的筛选程序
(1)由招商部门对入园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收集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入园规定进行初审;
(2)初审后邀请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参与联审,主要针对人造革、拉管类企业,并提出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意向等初步方案;
(3)由企业入园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入园企业,并在龙湾网站等传媒上公示。
4、入园企业的实施细则
(1)入园企业确定后,该企业应出具投资总额、开工投产时间、全部投产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如:产值、税收、利润)、环保措施等方面的承诺书。
(2)入园企业在签订租地协议书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清租金。未按规定缴清的,取消该企业的入园资格。
(3)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性调整等客观制约,双方终止合同,厂房由指挥部收回。
(4)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不同行业的需求,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服装类企业的建筑可以建三层)。
二、全区其它“三地”开发利用
除区临时标准厂房基地外,我区其它“三地”开发利用要遵循以下操作办法进行实施。
(一)其它“三地”原则上作为当地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的发展用地。
(二)由区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公司实行共同开发管理。
(三)区标准厂房建设指挥部负责办理征地、供地等相关手续及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三地”征地费5.86万元/亩,填方费3万元/亩,配套设施建设费4万元/亩,国家费税不能减免部分1万元/亩,不可预见费1万/亩,合计投入约15万元/亩的成本)。如今后政府投入成本有所增加,指挥部则按实际投入收取相关费用。
(四)指挥部和村两委结合目前工业用地租赁市场价格,暂定按每年2.5万元/亩的基准底价,10年一次性收取租金25万元(其中指挥部10年收取租金15万元,主要平衡用于成本投入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10年收取租金10万元,主要用于相关村集体事业发展支出)。若入驻企业用地需求面积大于实际供应面积的,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入驻企业。具体由指挥部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标底价格,但起投价不能低于每年1.5万元/亩,以竞投最高价中标。中标价超出起投价部分的租金作为10年期间管理服务费用。
(五)企业取得租地资格后,必须符合质量、环保、安全、产业政策、规划设计等要求建设厂房,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落实。土地租赁到期后,厂房归属指挥部所有。
(六)如在租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等原因,致使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后,指挥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1.5:1的比例共同承担以下三项经费:⑴退还剩余年限的租金;⑵指挥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厂房进行评估,根据租赁剩余年限,每年以建筑成本8%的金额给予补偿;⑶搬迁费经评估亦给予适当补偿。
(七)根据我区工业发展需要,在各村“三地”开发地块中,预留20%的土地面积,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市、区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和外资企业。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三地” 开发利用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