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四日
龙湾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20号)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究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镇(街道)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参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 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未按规定审核发布食品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七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在特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第八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区监察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应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区内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食品安全 责任追究 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