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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酒类备案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酒类备案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温州市龙湾区酒类备案登记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25号令)以及省经贸委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核心,通过开展对全区酒类流通实行备案登记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消费安全,促进酒类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龙湾区范围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或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均要向区经贸部门办理或补办酒类备案登记工作。

  本实施方案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醇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全区酒类备案登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摸底调查阶段(2006年11月20日前完成)。

  1、重点宣传实施《办法》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关条款和实施要求。通过宣传,使《办法》进一步深入人心,明确酒类流通管理主体,增强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消费者自觉到合法场所购买酒类商品,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

  2、对全区酒类经营户调查摸底普查统计工作,为下步实施阶段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集中办理阶段(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备案登记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即注册营业执照的属地关系,酒类经营者到区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酒类登记具体操作由区经贸局商贸科负责。

  2、登记工作方法。

  (1)登记时间。从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酒类经营户到区经贸局商贸科(永强电业大厦4楼D15)集中办理登记。

  (2)登记程序。

  ①酒类经营户到区经贸局商贸科领取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②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原件、酒类经营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提交的各类证件必须真实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③区经贸局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印章,一份交经营者,另一份存档。

  区经贸局收件后应及时办理酒类经营户的备案登记,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三)第三阶段:日常办理阶段(2007年1月1日后)。

  自2007年1月1日起,酒类经营户到区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办理登记,办理程序参照上款。

  (四)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

  对酒类备案登记工作进行归类总结,并将有关资料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酒类备案登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比较多,据初步统计全区从事酒类流通企业或个人(经营户)近3000家,具有量大面广、分布较散、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等特点,为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务必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落实备案登记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利用过街横幅、印发宣传资料等方法,重点宣传实施《办法》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关条款和实施要求。增强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酒类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

  (三)按章登记,规范操作。酒类备案登记工作的目的是严防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促进酒类合理流通,确保食品安全。区经贸局作为酒类登记的具体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法》规范操作,严肃工作纪律,严谨工作态度,切实抓好抓实酒类备案登记;同时,要建立酒类备案登记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主题词:商贸流通 酒类备案登记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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