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办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农办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村消防建设,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农村消防规划全面编制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齐全实用,村村建立义务消防队,农村群众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形势全面稳定,农村消防建设与农村经济增长同步发展,形成有组织、有规划、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教育、有氛围、有考评的农村消防建设新格局。
二、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主要职责。
1.建立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统一部署和组织全县的农村消防建设工作。
3.制定本地区的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确定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试点村(每个县1-2个),并适时推广试点经验。
4.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职责。
1.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统一组织全乡镇的农村消防建设工作。
2.制定本地区的农村消防工作方案,确定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试点村。
3.组织对各行政村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定期进行了检查和考核。
4.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进行拆除。
(三)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1.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班子,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明确专(兼)消防安全人员,并制定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计划。
2.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学习《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等消防文件,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定期组织消防常识与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警示牌(每村不少于2处)等以及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将《村民防火公约》印发给每家每户,并在村内醒目位置设立宣传牌。
4.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组织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进行拆除。
5.建立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灭火训练等消防台帐。
6.每年与辖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用户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7.合理规划农村消防安全布局,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中明确消防内容,并组织实施。
8.印发《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9.结合本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设置消防水池、设立消防取水口。
10.居住人口超过1500人的行政村或易燃易爆加工等生产、经营集中的区域,要建立配置消防手抬泵或消防车辆以及配置相关消防器材的义务消防队伍。
(四)规划部门主要职责。
1.在对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核时,将消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审定,无消防内容或专篇的不得予以审核。
2.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对参与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设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
3.配合镇(乡)政府和村委会拆除农村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
(五)农办主要职责。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同时牵头做好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1.将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纳入建筑设计安全管理范围,加强对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2.大力推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3.做好农房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现有房屋,特别是“农家乐”、“三合一”等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农村房屋消防安全改造的指导。
(七)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配合镇(乡)组织对违法占地影响消防安全建(构)筑物的拆除。
(八)公安消防主要职责
1.对农村开展消防建设工作进行服务指导。
2.向各行政村提供消防责任书、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台帐等样本以及消防宣传资料。
3.编制《农村消防知识读本》。
4.负责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三、实施步骤
先开展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再向全市推广,并进行综合验收,全面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
(一)筹备阶段(2006年11月8日—2006年12月8日)。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召开农村消防工作座谈会,听取农村消防工作汇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6年12月9日—2007年5月31日)。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农村的经济条件、地理环境、村庄规模等实际情况,选择1-2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各地要在农村消防组织建设、职责制度建设、日常消防工作开展等方面,探索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三)试点工作验收阶段(2007年6月1日—2007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市政府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全面展开阶段(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适时在成绩突出的村镇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
(五)综合验收阶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8月1日)。在全面展开的基础上,市政府对各地开展农村消防建设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召开总结大会,结合各地火灾形势,表彰先进。
四、检查考核的方法
对农村的消防检查考核由市农办牵头负责,规划、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每个阶段对各地的开展情况至少检查一次,综合验收阶段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以及行政村是否按照《浙江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实施和开展相关农村消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牢抓住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有利时机,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机制。要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领导任期工作目标。
(二)积极配合,形成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合力。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农村消防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农办、公安、规划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紧紧依靠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农村消防工作上新台阶。各地农办、公安、规划要以贯彻《规定》为总抓手,加大对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打牢农村消防工作基础。年内所有的行政村全部开展消防工作,力争30%以上达到《规定》要求,2007年60%以上达标,2008年全部达标。
(四)强化考核,加大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推进力度。要把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各级政府要按照立足实际、区别对待、重点突出的原则,将农村消防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平安乡镇、平安村、文明村评比等相关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的推进力度。
(五)多方筹措,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经费以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保障为主,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企业、个人捐助等形式适当筹集部分经费,但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和方式强行摊派或拉赞助,增加农民负担。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