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龙湾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龙湾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龙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本区范围内发现肺鼠疫、肺炭疽、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并有扩散趋势;
2.在本区范围内发现霍乱,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疫情波及全区,且1周内发病10例以上;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可能扩大至我市其他县(市、区),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5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3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5人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本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一个街道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0.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1.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范围内发现肺鼠疫、肺炭疽、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等。
2.1周内发现10例及以上霍乱病例和带菌者,疫情范围可能波及全区或一个街道1周内发现5-9例霍乱病例,疫情可能波及全区范围。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区50%的街道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可能波及全区,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5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30-4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或地区性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20-29人,或者死亡2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本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10-29例或一个街道范围内短时间出现10-1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一个街道范围内1周内发现5-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疫情范围可能波及其他街道;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2个以上街道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2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10-1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或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8.本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5-19例或一个街道范围内短时间出现5-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温州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一个村(居)或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一个街道范围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疫情可能波及其他街道;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2个以下街道暴发、流行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20例以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本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区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区卫生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建议成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各自职责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予以确定,主要有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区爱卫会。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保证信息透明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的新闻宣传与报道,提高全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区公安分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区发改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区科技局:开展对防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
区民政局:负责事件所涉及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确保区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设施水平。
区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区农林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水生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区环保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安监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区食药监局: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区商务局: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应急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区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区工商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
区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和事件善后工作。
七、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平时设在区卫生局,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改设在区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协调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及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事件善后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本部门(单位)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处置和管理工作。
八、专家委员会
区卫生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院前急救、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精神卫生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卫生局确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局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预警机制级别的建议。
九、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2-3支卫生应急机动小分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初步报告,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及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或区卫生局指派的其他应急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建议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做好事件现场的预防消毒消杀及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卫生局指派的其他应急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配合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建议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事件发生区域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及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卫生局指派的其他应急工作。
第三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十、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的建设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络、动物疫病监测网络。
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照省、市卫生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监测、食品和外环境病媒体监测等。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十一、预警系统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在日常工作中,区卫生局要适时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召开全区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会议,结合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分析结果,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建议和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十二、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在报告新发生情况的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1.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温州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街道和有关部门可直接上报区人民政府。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件的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6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温州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
第四部分应急反应
十三、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顶替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本区区域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分级反应程序
(一)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区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人员可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小分队到达现场后应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区卫生局应根据区应急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提请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入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迅速组织协调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十五、应急反应措施
(一)启动预案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地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或转运,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以及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或转运的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交通局和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区交通局和区卫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有关机构移交。
6.加强旅游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及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应急方案的规定,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分离和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10.督查与指导。区应急指挥部对全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1.信息发布与通报。区人民政府或区卫生局经授权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并负责解释。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4.维护社会稳定。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等机构要保障应急期间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策略、控制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十六、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后确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报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向市专家组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部分后期处置
十七、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策略、控制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以后的预防控制策略。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十八、奖励与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十、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部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二十一、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区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二十二、物资保障
(一)建立区级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区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区级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药械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区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常规管理下,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卫生局应向市政府常规储备库上报临时应急物资的计划,由市政府常规储备库予以保障,区政府常规储备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报请市政府应急储备库予以临时调拨,保证应急处理的物资需求。临时应急物资储备由区卫生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联合确定。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制定本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计划,参照市级储备情况并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三)物资供应。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骨干企业或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确认的企业作为应对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各种生产要素供应和供水供电等外部条件。
二十三、演习演练
区卫生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部分附 则
二十四、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五、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区卫生局牵头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二十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龙政办〔2005〕168号)同时废止。
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 则
一、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了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质量和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紧急医疗救援的以下灾害性事件:
(一)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二)暴力或恐怖事件;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四)各种建筑物倒塌和各类滑坡事件;
(五)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六)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七)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八)生物制品、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饮用水污染或持久性环境污染的事件;
(九)甲类传染病的发生或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十)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
(十一)其他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省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部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六、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市交警三大队、区红十字会、区消防分局、区武警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七、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医疗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发改局:制定医疗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生活困难伤病员的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卫生局:组织指挥医疗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区食药监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区商务局:负责应急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消防分局、区武警大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保障医疗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八、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区医疗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二)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三)承担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医疗救援机构及职责
(一)急救分中心。
区急救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二)临床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临床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人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支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第三部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响应和终止
十、分级响应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经批准启动本区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区卫生局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省级和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有关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市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十一、现场指挥与协调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区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主要或分管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公共事件突发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十二、紧急处置
(一)现场抢救
1.参加医疗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组)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由区急救中心协调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心肺复苏、保持呼吸道通畅、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的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4.救护人员要将经治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二)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三)接诊医院的救治
1.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2.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四)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十三、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伤员的基本信息、伤情、救治转归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生局要在1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区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应急响应终止
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区政府批准,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部分后期处置
十五、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十六、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七、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应急队伍的建设,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八、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十九、急救机构
加快完善我区急救网络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点。
二十、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二十一、应急队伍
区卫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人员不少于3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区卫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二十二、物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