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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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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龙政办发 〔2013〕 236号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全区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水、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龙湾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应急处置活动。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有关单位部门,供水、燃气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三)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应职责

  区城市供水、燃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一)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1.重大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城管与执法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的事故应急协管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特大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城管与执法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的事故应急协管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邀请驻龙湾部队负责人参加。

  3.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龙湾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

  (3)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驻龙湾部队参加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启动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与执法局,由区城管与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城管与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为:

     1.负责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制和管理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模拟演练。

  3.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燃气企业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燃气事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

  4.负责全区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5.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6.承担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聘请城市供水、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其工作职责为:

  1.参加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和意见。

  4.受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四)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有关人员及专家等参加。其工作职责为:

  1.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

  2.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

  4.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

  5.组织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城管与执法局和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进展情况。

  7.做好城市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和救援评估工作。

  (五)相关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和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案件侦破等工作。

  3.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4.区经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街道、区属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6.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工作。

  7.区城管与执法局: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和供水、燃气企业人员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指导和应急支援,负责组织影响全区供气、供水管道的抢险、抢修。

  8.区交通局:负责抢险车辆的调配,指定抢险运输单位,承担组织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区水利局:负责事故发生时水源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

  10.区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1.区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3.市交警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14.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15.区质监分局:组织参与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和其他产品质量的分析检测。

  16.区消防分局:负责事故的现场排爆、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等应急处置工作。

  17.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市供水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

  (3)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5)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事故;

  (6)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7)城市供水网络的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2.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

  (3)需要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因停水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较大事故;

  (2)城市供水主要配水管网口径DN≥200mm或DN<500mm的管道突然发生爆管;

  (3)制水车间停产预计12小时以上的;

  (4)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1倍,区域用户集中反映水质问题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5)供水设施受到破坏、被盗、遭抢劫等,导致供水干管DN≥200mm或DN<500mm的管道停水,导致2平方公里以上、6平方米公里以下面积内居民生活、生产秩序受到影响;

  (6)自动控制系统受到病毒侵害导致投药消毒系统停止工作12小时以上,出厂水浊度超过水质标准。

  4.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一般事故;

  (2)制水车间预计停产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3)当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异味,主要感观理化指标超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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