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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龙湾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30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促进机器换人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78号)、《关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温龙委发〔201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温龙委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四换四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现代产业集群发展和提升区域竞争力为目标,以技术升级、产业提升、“两化”融合和节能减排为方向,采用先进设备和柔性技术,积极促进企业“四换四减”,提高企业自动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实现我区工业经济的提升发展、安全发展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

  龙湾区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提升项目。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和我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带动作用的企业和产业。

  (三)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区产业整体实力水平。

  (四)各项奖励和补助均实行就高不重复执行原则,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多头补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扶持对象:在龙湾区(不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性企业。

  (二)扶持范围:

  1.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特别是加快“机器换人”步伐的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应对技术贸易壁垒、产学研合作、新产品开发等项目;

  4.节能降耗项目;

  5.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6.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7.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费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传统产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下同)的4-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本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不予补助。

  1.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市百龙企业、市级“ 百佳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含技术费用,不包含安装费用,下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8%的补助; 设备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7%的补助; 设备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6%的补助;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改造补助,按其已获得的补助,扣除相应的点数执行(下同)。

  2.区功勋企业、优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纳税50强企业以及列入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7%的补助; 设备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 6%的补助;设备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 5%的补助。

  3.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品牌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6%的补助;设备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的补助;设备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4%的补助。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凡被认定为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等战略性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

  (三)技术创新项目

  对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按上级财政补助额不高于50%的标准予以配套。具体如下:

  1.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补助。

  2.列入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技术贸易壁垒、产学研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3.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含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4.对获得年度首台(套)产品国内、省内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节能降耗项目

  1.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8%给予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

  2.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8%给予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补助。

  3.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一律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4.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

  5.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通过省级及以上、市级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6.企业通过绿色企业评审的,给予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的,给予奖励3万元;通过市级清洁生产的,给予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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