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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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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WD01-2016-0002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6〕4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龙湾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主要适用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出售、入股、对外投资;依法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其他村级经济事项。

第四条 订立、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遵循民主议定、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责任、受益和签约主体,其负责人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文书为合同管理员,负责村经济合同的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产生、履行、修订实施全程监督。

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反馈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资”办)和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三资”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制订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出售、入股、对外投资,依法投资(或者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村级经济事项等,都应当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签订的合同金额不能低于市场价。

第七条 涉及合同标的金额小于50000元(含)的经济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董事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涉及合同标的金额大于50000元或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经济事项或重大经济事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制订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公平、公正。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在制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前,召开村社管会(董事会)成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拟定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初步方案拟定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向成员征求意见;如有必要,在确定初步方案后,邀请街道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以及社员(股东)代表等参加听证会,对涉及的经济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完善初步方案。听证要做好听证记录,并形成听证报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初步方案以及相关会议记录上报街道“三资”办审查。

(四)将审查通过后的初步方案提交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会议授权的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公布,由法人代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人代表、住所、联系方式;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及兑现方式;

(六)履行期限和起止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十)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方法;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工业用地、厂房出租期限可以延长至10年;特殊情况需订立长期合同的,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续租期在1年(含1年)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须经村社管会(董事会)成员集体讨论确定。续租期超过1年的,应重新按照程序制订。

第十一条 村社管会(董事会)成员会议、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必须有详细完整的会议记录和表决情况,并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经济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济项目发包或租赁时,本社社员(股东)有优先权;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信用好的原承包(承租)方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达成意向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定的合同文本交村法律顾问审核,涉及合同标的金额大于50000元或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经济事项或重大经济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拟定的合同文本和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记录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文本合同,上级有关部门有范本合同的参照范本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填写要规范、清楚。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印鉴要齐全、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由社管会主任(董事长)签字、盖章,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三份报送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款的收取,必须使用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付款必须取得正式发票。

报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的经济合同须附上相关公示资料、会议记录、审核意见书,涉及工程项目的,还须附上预决算资料、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资料等。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以到街道“三资”办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无权改变合同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外,要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梳理,跟踪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街道“三资”办要定期检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障合同依法有效履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和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安全,防止损毁和遗失。

合同档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员负责管理,报送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的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由代理会计负责管理,设立合同档案专柜,并按规定时限保存。

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人员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原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存档,移交时经办人与接收人在《合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各经办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原件。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经济项目方案,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竞价记录,合同书等。

合同档案应按不同类别,分类管理,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每册首页应有目录,各类合同档案分别设置分类台帐,并根据分类台帐设置总台帐。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总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合同期限、对方单位名称、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随时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实行登记制度。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阅后应及时归档。

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检查人员可随时检查、查阅、借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但须事先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外单位或个人不能借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档案。

因村社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须做好合同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依据《龙湾区违反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报送区法制办和区农林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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