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根据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龙湾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湾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龙湾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各类紧急事件,需要区政府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类型包括:
(1)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4)火灾事故;
(5)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8)其他(急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2.1.1龙湾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为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事发地街道主要领导、区事故应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相关的事故应急协管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事发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处置组:综合协调组、专业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具体承担相应的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1.2龙湾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与事故具体情况向现场派出有关专业处置组与人员。现场指挥部主要由事故发生地街道、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须聘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2.2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2.1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街道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负责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技术组;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参与现场救援;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灾害的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报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2.2.4专业处置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办和区安监局负责,承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专业抢救组: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和区消防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5)后勤保障组:由区商务局、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6)调查评估组:由区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
(7)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8)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2.2.5相关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导、舆论宣传。
(2)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等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区经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
(5)区监察局: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区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7)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资金。
(9)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各类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10)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燃气、市政公用事业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11)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有关设备,负责组织抢险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并负责交通建筑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区农林局:负责农机以及因农药(含杀鼠剂)引起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13)区水利局(气象办):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等领域内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负责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14)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
(15)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6)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方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7)区安监局: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8)区质监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理工作。
(19)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20)区总工会: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1)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和区内电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2)市交警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并组织协调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区消防分局:负责制定灭火扑救应急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在单位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协同下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对伤员的搜救。组织协调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4)温州海事局瓯江海事处:负责龙湾区海上及辖区内河发生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5)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6)事故单位:负责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作好自救工作。
(27)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3.预警预防机制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管理
根据《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包括: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主要为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目前辖区内主要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序号分布位置重大危险源
分布数量(个)企业名称1永中街道2温州市龙湾中宏溶解乙炔气厂
温州市宏康化工有限公司2海滨街道1浙江永农化工有限公司3状元街道2温州东日气体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石油分公司(状元油库)4瑶溪街道3温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东村快活岭路油库)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清明化工有限公司合计/8/(2)本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列入区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单位,且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经区政府发文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场所或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参照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区安监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5)监督重大危险化学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6)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1.2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5)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3.1.3预防措施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区、街道两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评价、评估体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
3.2信息监测
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行动态监测;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主体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2)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政府、区安委会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街道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接到区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3.3.2报告内容
(1)当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尽可能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危险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等情况立即报告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3.3报告时限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级有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温州市、浙江省两级政府,抄送区有关部门,报告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并向区政协通报。
(2)发生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级有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在接报后,根据本预案和部门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并由区安委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将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温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温州市安委会办公室、温州市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3.4预警行动
各街道和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区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启动预案
发生Ⅱ级事故,接报单位或部门应提出启动预案的意见,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报后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温州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温州市安委办协调支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4.1.1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区信息报告的情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协作部门并应急响应。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报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立即向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位,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紧急情况时,报请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的,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组织协调。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区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相关预案规定进行响应:
(1)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监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等单位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交通、水利、水上等有关专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市海事局瓯江海事处、市港航局执法二大队等单位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时,由市交警三大队、区消防分局按照相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由区质监分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农业机械事故,由区农林局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区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街道、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时,由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和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同志及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2.1 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4.2.2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政府和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街道、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大的报区政府决定。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区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6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区疾控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街道、区各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监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部,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按照《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相应启动部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4.11.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随意清理事故现场。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事后补偿、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区各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区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6.2.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重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街道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3.3 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4 监督检查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5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行动方案。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6.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6.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7 区际沟通与协作
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区级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6.8 制定与解释部门
(1)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实施。
(2)区安监局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1次评审和修改。
6.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龙湾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 3052-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本预案。
1.4分类分级
1.4.1事故类型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可能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中毒事故等。
1.4.2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一般)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发生的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1)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中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同时启动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跨街道或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区政府认为需要由本级政府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具体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详见下图。
2.1.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发生时,根据应急需要及时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员与部门组成:
总指挥: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气象办)、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市交警三大队、区消防分局(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市港航局执法二大队、有关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根据情况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温州市委、温州市政府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宣传动员工作的新闻发布,协助做好媒体记者接待;组织、协调区各新闻媒体根据负责事故的区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统一发稿;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应对。
(3)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区经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6)区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7)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工作。
(8)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协调城镇燃气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0)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1)区水利局(气象办):负责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2)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3)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残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4)区安监局: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街道、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
(15)区质监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有关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6)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7)市交警三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8)区消防分局(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制定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抢险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19)市运管三大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抢险方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
(20)市港航局执法二大队:负责码头区域、港区的危险化学品场所事故的组织协调工作。
2.1.3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作为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具体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安监科、行政审批科、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指导、协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落实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工作。执行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1.4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为了便于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并授权,副总指挥由区安监局局长、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有关的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抢险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2.1.5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消防分局、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2)警戒疏散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3)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环保局牵头,消防、水利(气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事故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火势蔓延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4)医疗救护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卫计局牵头,消防、区120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5)专家技术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安监局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6)善后处理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事发地的街道牵头,民政、人社、总工会等部门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7)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发改局牵头,事发地的街道及民政、经信、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8)新闻宣传工作组
人员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各新闻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新闻报道和发布,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
2.2 组织体系及框架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与区有关单位以及军队和武警配合的,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联动请求。
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安全事故,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街道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启动同级响应,接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上级机关的领导,实现应急联动。
2.2.1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部运行机制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尽量减少损失,保证应急救援处置顺利开展。需要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支援时,应请求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龙湾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故的发生或预警。各街道对本辖区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及时上报区安监局。
(2)信息核实汇总。区安监局接到各街道上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进行分析,并迅速呈报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决定启动预案。根据预案响应级别,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若属于重大或特大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区政府请求启动《龙湾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应急措施。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街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牵头做好安全稳定、环境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
2.2.2 街道的应急工作机制
街道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街道要按照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和预案程序,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精干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减少灾害。
3.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管理
(1)本区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主要有:
序号分布位置重大危险源
分布数量(个)备注1永中街道2温州市龙湾中宏溶解乙炔气厂
温州市宏康化工有限公司2海滨街道1浙江永农化工有限公司3状元街道2温州东日气体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石油分公司(状元油库)4瑶溪街道3温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东村快活岭路油库)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中转油库)
温州清明化工有限公司合计/8/(2)本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有:列入区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单位,且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经区政府发文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场所或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参照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区安监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5)监督重大危险化学源单位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6)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3.1.2重点防护目标
可能受重大危险源安全影响而需要重点防护的目标具体有: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5)基本农田保护区、渔业水域等;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3.2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事发地街道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安监局,紧急情况下,事故单位应直接上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0577-86968071。区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区政府和温州市安监局。
3.2.1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安监部门报告。区安监局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温州市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区安监局在1小时内向龙湾区委、区政府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用电话快报温州市安监局。
3.2.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
3.3监测预防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区、街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区、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分析、评价、评估体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
(5)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危险化学品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4预警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