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5〕1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温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温政办〔2015〕1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无违建街道创建及验收工作,实现无违建创建目标。
“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9日
温州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及
验收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目标
“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考评以农村“一户一档”、城镇“一楼一档”为基础,以“三无一率一稳定”为标准,实现违法建筑长效监管,确保完成市县三年计划任务。
二、创建标准
基本标准。“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全域覆盖、底数清楚、实事求是,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全面推进“无违建村(社区)”创建工作,实现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区域无存量违法建筑是指:交通干线、主要街道两侧,主要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无存量违法建筑。
重点类型无存量违法建筑是指:
无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
无存在严重消防和使用安全隐患或影响重大工程建设的违法建筑。
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公共建筑,无宗教违法建筑。
无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至今未依法处置到位的违法建筑。
无历年卫星遥感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图斑未处置到位。
无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各级督查发现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建筑。
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2.无新增违法建筑。全面禁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从违法建筑产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新增违法建筑,从发现到拆除原则上不超过30日。
3.无非法“一户多宅”。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新建住宅而没有拆除老住宅的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依法处置。
4.拆后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做到即拆即清,违法建筑拆除后,建筑垃圾原则上在30日内清理完毕。规划区内按照规划逐步实施,规划区外编制完成拆后土地利用规划或地块利用方案,明确建筑地块控制指标。复垦地块有实施方案,远期实施地块编制临时绿化方案,其中复垦复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做到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拆后土地利用率达到60%以上。
5.社会平安稳定。对群众信访投诉依法及时受理和规范办理,投诉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无因违法建筑拆除、防控和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乡镇(街道)在完善“无违建村(社区)”创建的基础上,严格遵循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各种违法建筑处置方式及程序,具体落实防违控违和治理工作,做到“六个落实”:
1.落实责任。全面落实乡镇(街道)的责任主体,统合国土、规划等基层执法力量参与创建。做到流程清晰、信息共享、责任明确;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落实监管、执法职责,做到无缝隙巡查,依法履行职能,依规抄告违建;住建、安监、消防、农林水利等部门作为配合主体,结合自身的职能,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完成对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要求各级主体分工明确、密切配合、有机联动,切实保障“无违建”创建的顺利实施。
2.落实规划覆盖。乡镇(街道)需提请健全规划体系,做到建制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除下山移民等特殊情况外,实现乡规划、村庄规划全覆盖。
3.落实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依据各地制定的违法建筑处置标准及配套政策,严肃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严格执行处置程序。做到调查真实,认定准确,处置得当。
4.落实网格巡查。建立乡、村二级网格化巡查管理综合平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驻村网格员纳入全市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组团式管理,明确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巡查不间断,记录不断档,移交不失案。
5.落实责任追究。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行政追责制。对拆违、创建工作不力、存在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作出责任追究。
6.落实农房保障。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划,逐村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需要,做到专项管理、合理使用。
三、申报验收
“无违建乡镇(街道)”验收采用评审制,实行以村(社区)为基础,乡镇(街道)申报、县(市、区)初评、市预验收、市考核验收的程序。
申报。“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申报制。年初,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创建计划,报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初未列入创建计划的乡镇(街道)不得参评当年的“无违建乡镇(街道)”。第三季度,纳入验收计划的乡镇(街道)由所属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创建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县无违办)进行自查初评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后,报市创建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无违办)申请考核验收。第四季度,市无违办组织市、县各部门,分组对申报的乡镇(街道)进行预验收。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预验收未整改的乡镇(街道),市无违办当年不再安排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