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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市政府令第25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号
《临海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九月三日
临海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依法向行政许可监督机关提出意见、控告、申诉和检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有依照本规定提出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处理和督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有关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工作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四)指导、督促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日常处理和督查工作。
(五)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情况,对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完善的建议。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监督事项。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上级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章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擅自提高、降低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和标准的;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不按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违反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规定,不依法履行法定公示和告知义务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或对外承诺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索取、收受行政许可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的;
(十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不力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投诉举报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依照本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三)已经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处理并已结案的。
第三章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组织或工作人员;
(二)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范围;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管辖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向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其内容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经投诉举报人确认后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
(三)投诉举报不属于本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管辖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四)投诉举报内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举报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人在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处理投诉举报事宜的过程中,书面表示放弃投诉举报而要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予准许;
(五)投诉举报人以口头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无法进行确认的,投诉举报机构可以不予答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进行投诉举报,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第四章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经投诉举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但是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在进行调查核实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调查核实行政许可投诉举报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收集、摘抄、复印、调阅案卷及有关材料,了解行政许可情况。
被调查核实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推诿、阻挠和刁难。
第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的机关、组织和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许可行为确有违法或不适当,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职责,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议或者责令有关机关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责令限期纠正;
(三)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建议或者责令该行政机关或组织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四)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情形的,建议责令限期纠正,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五)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九)、(十一)项情形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六)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十)项情形的,建议或者责令该行政机关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投诉举报机关、组织限期纠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举报的机关或组织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自行纠正,并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纠正的情况书面报送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 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投诉举报的机关或组织。
被投诉举报的的机关或者组织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应当立即纠正,并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被投诉举报的机关或组织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不被采纳的,仍应执行该处理决定。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有权对被投诉举报机关或组织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发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一)拒绝、阻挠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隐瞒事实、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二)对提出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临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政府法制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