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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00)190 |
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提出的控告、申诉或检举。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依照本规定提出控告、申诉或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心(下称行政执法投诉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投诉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有关行政执法投诉的工作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并依法处理;
(四)指导、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五)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执法投诉情况,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投诉事项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投诉案件的查处,对确有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投诉的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投诉机构进行投诉;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的;
(八)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依照本规定进行投诉:
(一)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复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三章 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执法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机关;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四)属于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管辖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执法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行政执法投诉机构进行投诉的,其内容符合本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也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申请之日起7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对投诉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申请符合本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投诉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投诉申请属于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人向信访部门反映;
(四)投诉申请符合本规定但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管辖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五)投诉内容可以申请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