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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划转和部分行政许可职能调整的通告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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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07〕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临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府法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临政办〔2008〕1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生活、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排污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室外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以下行政许可职能调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标牌标识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二)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审批;

(三)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六)关闭、闲置或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七)临时摆设摊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审批。

三、划转、调整办法

上述行政处罚权实行一次性划转,行政许可职能实行一次性调整。凡已划转、调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职能后,有关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特此通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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