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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食药监〔2007〕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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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卫生局
临食药监〔2007〕35号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机构药械配送
和定点采购的通知
全市各农村医疗机构、药械经营企业:
为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明晰药品采购渠道,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临海市创建浙江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实施农村医疗机构药械配送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送和定点采购实施范围
全市县级以下医疗机构。配送覆盖面要求达到100%。卫生部门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即为配送。
二、配送和定点采购实施时间
药械配送和定点采购时间从今年11月20日起。
三、配送和定点采购实施程序
1、各农村医疗机构根据配送或定点采购企业条件,自主选择1家配送企业作为药械配送主渠道,同时可再选择2家定点采购企业作为补充。先由医疗机构提出初选的配送和定点采购企业意向,有意向的配送和定点采购企业向临海市创建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备案: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
(2)保证对所配送药械的质量负责任的承诺书;
(3)能证明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控制药械采购、储存、销售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并与临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用管理系统有效对接的相关材料。
2、市创建办对企业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出具备案证明。由备案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械配送或定点采购协议书。招标采购药品以中标时确定的配送方式为准,不再审查配送资格。
3、签订药械配送或定点采购协议书后,由药械配送或定点采购企业提交协议书给市创建办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