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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决定》 人口新政新在哪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2日发布,明确提出了我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针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特点,《决定》明确提出了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措施一:违法生育要征社会抚养费
“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这是22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
措施二:胎儿性别鉴定上了紧箍咒
决定强调,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决定要求,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措施三:人口和计生内容进课堂
决定在提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时指出,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等。
此外,决定还指出,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特别是主要媒体要制定规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措施四:增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
决定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
措施五:加大投入
决定要求,“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2010年,全国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
政策一:不得随意撤并计生机构
决定明确,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要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政策二:构建养老服务体系
决定明确,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此次颁发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把逐步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决定说,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军烈属、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
政策三:推动生殖健康科技创新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必须着力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五大体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的三大机制。
这位负责人介绍,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五大体系分别是:战略研究体系。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建立具有预期性、导向性的人口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政策四:中央重点督察计生工作
决定强调,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中央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中央作专题报告。决定还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政策五: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决定说:“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主要分为五类:一是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二是在实行低保、救助等普惠政策中,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政策;三是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四是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五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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