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实施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公共资源(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及台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级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的各类资产的出租出让等交易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资源(资产)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及运行效益的提高;
(三)促进公共资源(资产)配置方式的更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四)自愿、平等、互利;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招投标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招管办)负责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审定公共资源(资产)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实施过程;
(二)负责对市招投标中心下设的公共资源(资产)交易机构的监督;
(三)对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的招投标、竞价、挂牌等活动实施监督,调查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纠正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解交易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四)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公共资源(资产)场外交易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
(五)对涉及公共资源(资源)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全市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统一平台,负责为交易双方提供场所、咨询、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市招投标中心下设的公共资源(资产)交易机构具体实施交易活动。
第七条 公共资源(资产)交易采用招标、竞标、挂牌、拍卖等竞争性转让方式。
第八条公共资源(资产)交易中涉及到《临海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临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市级公共资源(资产)是指:
(一)自然性资源: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水资源开发及河砂开采权;国有森林、林地、林地经营权;国有海域、滩涂承包经营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权等。
(二)资产性资源:如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公共场所经营性出租;公务车辆更新处置;法院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地方金融机构抵押权实现而形成的产权有偿转让等。
(三)公共性资源: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经营权;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等冠名权、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污水、垃圾处理等交通、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及其他各行业公共性、特许经营性或专营性项目。
(四)服务性资源
第十条 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转让,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资产的出租及其它在5万元以上的有偿使用权的转让都必须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内进行。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十一条 出让方,是指将有关公共资源(资产)等物品或资产权利进行转让出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是指在公共资源(资产)交易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经确定在交易活动中具有受让、承租申请权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 买受人是出让、出租交易中经确认的受让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资产)出让出租前应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其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向市国资局提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让出租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出让方申请公共资源(资产)出让、出租交易时,应凭有关单位的审批资料,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保证下列的申请材料具有完整所有权或处分权及所提供的出让、出租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一)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的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公共资源(资产)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公共资源(资产)准予出租出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五)公共资源(资产)出让出租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有关部门的规划及实施要求;
(六)出让出租标的情况的说明,以及受让、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
(七)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出让方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受理后,应与市招投标中心办理交易委托,由其具体负责交易的方案制订、代理机构的选择、公告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款项交割等各项工作。交易方式统一由市招投标中心与出让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的招标、竞价、拍卖、挂牌方案,竞买须知出让规则及其它文件,由出让人、招投标中心下设的交易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编制。如仅以单一价格因素决标的,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拍卖机构由出让人、市招投标中心以公开方式从两家或两家以上拍卖机构中选择。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的招标标底、竞价、拍卖的起始价和挂牌价由出让方根据资产评估价合理制订,也和由出让方会同市财政、国资和市招管办等部门共同拟定,以挂牌、拍卖、竞价等方式出让一般应设有保留价。
第十九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在规定的媒体、网站上发布各类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的公告信息,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告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资产)投标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二)开标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合适的内容。
(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交易机构或招标人组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可在开标前24小时内到临海市招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特殊项目经市招管办批准,可到上一级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只用价格单一因素来决标时,可不组织专家。
(四)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竞价包括明价竞标与暗价竞标。
暗价竞标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标的物概况、竞价规则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二)各竞标人填报竞价报价;
(三)主持人宣布此次竞价的低价,并宣读各竞价人报价;
(四)统计报价结果,由主持人宣布报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者为本次竞价的竞得人。
明价竞标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标的物概况、竞价规则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二)竞价时首先由竞价在主持人先叫价,竞买人应价进行。
(三)应加在竞价主持人明确三次,没有新的报价后,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由竞价主持人确定宣布为本次竞价的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按《拍卖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挂牌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在市招投标中心内挂牌公布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价;
(三)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竟买人报价的,且报价高于保留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保留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当组织现场集中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结果应在市招投标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结束后,由交易机构出具经市招投标中心鉴定的交易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易确认书,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和租赁经营合同,并将合同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受让方平交易确认书、交易合同书、款项付清的书面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承租手续。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结果须经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在为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交易合同及公共资源(资产)交易确认书,涉及国有产权过户手续需要有国有产权转让确认书。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应当中止:
(一)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教育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企业国有产权整体出让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为做妥善安置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出让方对其委托出让的公共资源(资产)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出让书面通知的;
(二)出让出租标的实物灭失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三)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第三十二条 整个交易过程的资料按规定须送达相关单位归档保存。归档保管材料应包括:(一)信息公告;(二)竟标报告;(三)成交确认书;(四)合同等。
第五章 交易资金与账户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资产)交易收入属政府非税收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章 交易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公共资源(资产)出租出让的有关单位,有相关部门追缴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各方违反本实施规定时,市招管办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中止交易行为,并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终止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镇、街道及村级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的公共资源(资产)出租出让交易活动经市招管办批准可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产权交易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释:1、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的交易由国土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规范程序进平台公开出让。
2、水资源开发主要是指各类水电站开发、利用水资源旅游项目开发、经营性水库开发等。
3、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涉及国有直管公房出租、出让暂由台州府城保护和开发管理委员会统一按程序代其教育管理(完整产权的房产除外)。
4、服务性资源涉及到具体交易活动按现行政府采购办法和其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