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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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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门,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临各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拓宽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面,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社会救助效果,加快我市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市委发〔2006〕109号)文件的基础上,补充二条内容。现通知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救助措施

 

1、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标准给予三分之二补助。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地税局。

 

2、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40、50”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地税局。

 

3、就业扶助。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在三个月内(自2007年4月1日起算)帮助安排每户至少1人就业。责任单位: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工业经济局、各镇(街道)。

 

(二)农村困难群众创业扶持

 

农村困难群众在发展现代农业时予以重点扶持。凡达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一半标准的,按文件规定予以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农办、市财政地税局、各镇(街道)。

 

另外,对市委、市政府〔2006〕109号文件救助内容中第(十一)条增加以下内容:困难群众“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0—7周岁儿童免费接种一、二类疫苗,成人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镇(街道)。对第(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困难群众“免费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各镇(街道)。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4日

 

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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