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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民政局责任追究制度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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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事项的;

(三)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文、发件的;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六)不书面告知不予受理、许可的具体明确理由的;

(七)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八)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一)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二)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

(十四)违反规定设立有偿咨询、培训、检测程序的;

(十五)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六)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七)违反规定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

(十八)其他违反许可管理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许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是指依法依规应予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办事行为。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规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规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收费的;

(五)无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收费的;

(六)未经批准直接开票收款的;

(七)实施收费不开具省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票据的;

(八)不如实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项存入指定银行帐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

(十)不按规定办法缴销收费票据的;

(十一)截留或擅自开支收取钱款的;

(十二)将无偿服务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十三)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四)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无规定依据擅自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对象、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在公路上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检查许可证明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六)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涉嫌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移交执法机关的;

(八)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足够理由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查封、滞留帐册、查车查物等的;

(九)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规定依据或违法块规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实施行政处罚不开具或不据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开具合法、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和单据的;

(八)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不如实开具单据的;

(九)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未按规定时限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缴入财政专户的;

(十)按规定收取押金而又不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或退还当事人的;

(十一)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二)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三)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十四)无规定依据或未经法定程序委托执法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五)对受委托者滥用处罚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和处理机关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搞无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诱扯皮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责任心不强,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九)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十一)服务“窗口”机构有关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为在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十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十三)对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效能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十四)对涉及效能责任的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十五)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六)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不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八)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十九)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以及其他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物、索要赞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费的;

(二十)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管理服务对象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以及离岗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优评先、达标升级等;

(二十二)违反规定向中介组织收取管理费用或摊派费用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授意或强迫中介组织块规操作的;

(二十四)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经济上浪费、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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