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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发〔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品行业质量安全控制和监管方面的问题。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卫生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作用,履行好《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在我国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I级响应的重要时刻发布实施的,也是在借鉴和吸取以往食品安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关心,体现了党和国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条例》明确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并赋予卫生部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根本目标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细化措施,以科学认真的态度,扎实负责的作风,履行好卫生部门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二、突出重点,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组织查处工作
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完善机制、顺畅信息、科学指导、落实责任和稳步推进五个方面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发挥好政府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思想,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职责,尽快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事故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专家队伍,开展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的调研活动,掌握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影响乳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和症结问题。对尚未将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调整给卫生部门的地方,目前承担综合协调的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同时,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理顺、完善新的综合协调体制和机制。
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协调完善基层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卫生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指导,定期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乳品质量安全情况。要积极探索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的有效措施,加强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建设,通过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乳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
(二)加强乳品中的污染物监测,科学指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探索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方法,将乳品质量安全监测、公众健康、食源性疾病等,作为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划的重要依据,协调、指导本地区监管部门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结果互认、信息共享、优化资源、提高效率的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乳品中的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非法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向我部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积极参与区域性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制订修订,重点加强对乳品中新出现的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风险分析水平,提高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检测能力。
(三)积极构建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强化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与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要加快建设地区性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公开透明的乳品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受理举报投诉和乳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提高乳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率,对乳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整顿、早解决。
要强化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意识,严格报告纪律,严肃查处迟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乳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与发布工作。
(四)认真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责任意识,防止越权乱作为、失职不作为和渎职行为,坚决落实国家乳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要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稳步推进,不断提升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乳品行业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可行有效措施,力争在2008年年底前建立起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和良好运转机制。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选择一个地(市)作为乳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试点,探索和交流综合协调工作经验。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推广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体工作中去。
三、加强疾病监测,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努力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要加强可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调查、救治工作,临床发现食源性疾病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和本地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救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我部。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监督局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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