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经费报销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凡报销额度在2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200元以上至1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交分管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条 司法所需购置100元以上办公用品或房屋修缮的,书面报告局基层科,由办公室审定,分管局长批准,先斩后奏的,不准报销。
第三条 出公差预借差旅费3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300元以上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必须在出差回来后一星期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在编司法行政干部、职工,确需租住私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查,分管局长批准,方可租赁。
租金限额为80元,已婚并有小孩的限额为100元,超过部分自负。
第五条 参加业余法律大专以上学习,原则上只允许参加自学考试,参加学习的须经局领导书面批准,其费用先由本人支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给予报销,未经局领导书面批准或考试不合格课程,其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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