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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临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临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临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精神,为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系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投资兴办或联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和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公用设施,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系统的政策、咨询、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以降低初创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政府积极倡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电机一体化、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初创企业孵化器建设。
3、设立临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作为临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批,并对其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内,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孵化器的认定。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经营实体;
2、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领导班子健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占管理团队的30%以上,其中至少1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
3、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4、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位的服务;
5、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进一步支持入驻企业的发展,对其入驻后的园内物业、保安等相关管理费用予以免除。
6、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工作场地租金不得高于周边同类房租费用的平均水平;
7、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退出”机制,入驻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认定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1.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