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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法的诞生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新水法的诞生



  1988年水法的历史使命

  提到新水法的诞生,人们不禁会想到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水新时期、施行于1988年7月1日的原水法,这部起草了11年、施行了14年的新中国第一部水法,使中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害的防治有了法律准绳,它在伴随着我国水利事业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向依法管理为主的巨大变革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相对于矿产、土地、渔业、森林几种资源,水资源跟国民的关系更密切,涉及部门也最多,因此在法律规范中既要保证全社会公平用水,又要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发,还要根据水资源的流动特性从总体上进行规划,立法难度相对较大。原水法一开始由水利部起草,鉴于各部门各持己见,相持不下,难以推进,后成立了全国水资源协调小组,由水利、建设、环保、地矿等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直至1988年年初才正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在资源法中,这是最后一个通过审议的,其复杂性可见一斑。

  作为管理水事行为的基本法,1988年水法明确了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地下水、地表水统一管理,确立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方针,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并按照当时世界通用模式,按流域或区域进行规划管理。水法一颁布,水利部就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政水资源机构,用4年时间在全国建立执法队伍。从1993年开始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地表水地下水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迄今全国共发放取水许可证70万本,一年取水量约4千亿立方米,大部分水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和管理。同时,随着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水法配套的主要法规体系也逐渐形成。

  水法的制订使水资源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水问题的加剧,鉴于水法制订时认识上、经验上的局限性,管理中的问题逐渐显露,有的矛盾还相当突出。

  治水实践最有发言权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开源、轻节流,重经济利益、轻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水法条文也受这种思想影响,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

  1988年以前,水污染造成的缺水仅在华北地区较突出,节水的紧迫性还没被大家认识,在法律制订上表现为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用水管理缺少明确规定,水法中只有“实行计划用水”一句而没有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形势加剧,水资源匮乏日益彰显,缺水危机在从北到南、从西往东蔓延,各地纷纷发出用水警报,甚至一向以丰水著称的江浙地区也惊呼水危机的侵袭。仅靠“实行计划用水”这一笼统的法律规定,已不能规范新形势下的水管理行为。

  管理体制上的不完善又给水危机的解决造成很大困难。原水法中,明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这一“分部门管理”的规定使很多地区出现城乡水资源分割、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割的局面。实践证明,分部门管理的结果是谁都在管但谁都管不了、管不好,水资源的统管在相当一些地区落了空。同时原水法没有明确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造成水资源管理分割,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实行水资源统管是大势所趋。1988年底,中编办在一份加强资源管理的文件中提出要将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分开,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权属管理,开发利用是在资源统管的基础上,由各部门按照规划进行。通过国务院几次机构改革,水资源统管的基本模式被确立,地表水、地下水、城乡水要统一管理的观念在与实际工作的碰撞中渐渐成为共识,以合理利用为核心,以流域与区域管理为单元,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服从综合规划,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现代水资源利用和管理中的新成果、新矛盾的解决,需要不断反映在水资源立法中,而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阻碍又迫切需要获得新的法律依据加以解决。因为法律条文上“分级分部门管理”的限定,目前全国还有三四十个城市没有发放取水许可证。1998年,随着各地自觉的水务体制的改革实践,全国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工作在一些难点地区迎刃而解,这反映出坚持水资源统管才是管好水资源的基础。此外,在水权水市场的建立中,要求有效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而原水法中关于水权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则远远落伍。从依法行政上看,原水法法律责任部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多困难。

  进入新世纪,我们国家日新月异的发展和水资源匮乏的形势成为社会万众瞩目的焦点。中国水资源的形势呼唤着一部能够适应新时期水利发展需要的新水法。

  1993年,世界范围内进行了发展战略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很快成为全球新的共识,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支撑。对此,我国在治水方略上作出了重大调整,正确处理资源、环境和发展三者的关系成为资源管理的工作重点。根据新世纪治水新思路,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业已成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指针,这些转变都需要及时反映在水资源立法中。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用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水利作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不可能完全进入市场竞争,必须用法律来保障,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上的成功尝试,这为我国水法修订提供了借鉴。随着我国进入依法治国时期,强调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明确和平衡,行政行为合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适时修改水法已是必然。

  1992年,全国人大在一次执法检查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修改水法第9条;1994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水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此后水利部成立了水法修改领导小组,开始起草修改稿。

  关于水法的修改,许多人认为原法基本上是好的,只需做些小改动。因为意见强烈集中在第9条,有的人认为只要修改第9条就可以了。1997年水利部办公会议讨论的修订草案只有59条,只比原法增加了6条。

  然而1998年一场大水和紧接着的大旱,迫使人们对传统治水思路进行深刻反思,中国的水资源管理应尽快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工作中应突出水资源的配置、规划、节约和保护。新的治水思路使人们眼前一亮、豁然开朗:新水法必须站在适应新世纪治水新要求的高度重新规范,也就是必须进行一场改头换面的大“手术”。

  新水法应该怎么修订

  1999年6月22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与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交换意见时双方达成一致共识:水法要作大调整,甚至可以重新修订!

  一片新的法制天地,一个更高的要求交给了修改组。在治水新思路的引领下,在与国外水法的对比碰撞中,修改组开始对水事立法进行了一系列全新的思考和研究。水利部政策法规司迅速组织了5个研究专题,在国内5个省开展调研,写出6份研究报告,组织了4次专家论证。同时对10个国家的水法施行情况进行考察,翻译了13个国家约100万字的水法资料,在国内召开了水法修改国际讨论会,邀请国外专家对这部正在修订中的水法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英国开发署为其专门作了政府报告。一份来自众多实践总结、内容全面详实的修改报告渐具雏形。

  水法修改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鼎力支持,是几年来“两会”的热门话题。1989年后,历届人大会议都提出了修改水法的意见。去年“两会”期间,有95名代表建议修改水法。新水法早日出台,成为众多代表心中的企盼。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多次组织水法执法检查组对水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和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分别组织了调研。2000年8月23日李鹏委员长主持召开了中国水问题及水法修改座谈会,他强调,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我国水问题的特殊性,加强水利建设和水利法制建设,做好水法修改工作,加快依法治水步伐。修改工作被进一步推向深入。

  水资源的管理涉及环保、地矿等多个部门,而长期以来部门职能的划分一直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修改中,水利部水法修改领导小组多次征求和协调省和部分部门的意见,逐渐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取得共识。经过多次沟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水法修改草案被一致通过,没有一个部门提出异议,并随即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1年12月28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厚的水法修订草案及说明。他们看到,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这一修订草案比原法增加了30多条,重点增加了水资源规划、水资源配置和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等3章,对现行法律从水资源保护、规划、资源配置、用水管理等多个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此次审议时,代表们普遍认为,实行统一管理非常必要,必须把节水与水资源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的常委委员和有些地方、有关专家提出,要将节水作为一项法定规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总则的第1、第2条有关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分别加上“节约”两字,突出节约用水的作用。同时应加大对节水的法律约束力度,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充分反映在修改中。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水法修订草案时,有代表提出,要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一种产业来研究投入和产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利于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水市场和水权制度。有的委员提出,水资源有偿使用是必须的,但是收费要根据不同情况来收取,用多少水,排放多少,是否造成污染以及是否循环利用,收费的标准应不尽相同,并鼓励节水和清洁生产。有的委员认为,针对水污染相对日趋严重的情况,在严格控制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的同时,应加强对流入的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管理。

  有的委员还提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利用水库、湖泊、河流开展旅游活动,在有些地方呈日益发展的趋势,给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矛盾。处理不好,将会造成水资源的破坏和环境污染,建议对此予以重视,在制定利用水资源开发旅游的前期规划上应予以充分考虑。

  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有些地方片面追求扩大城市规模,不考虑水资源以及供水的可能性,造成城市缺水,因而需要更多的投入去解决引水问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第28次会议审议中,有委员和专家指出,水资源不足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解决大江大河流域间的重大水资源调配和布局问题,仅有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规划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定全国的水资源战略规划。有的常委提出,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保护农民权益也成为此次修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第27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切实保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内容,在第29次会议审议中专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权问题做出修改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宪法,水资源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同时,考虑到农民负担问题,应当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的使用权。因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的制度,以切实保护农民用水权益。还建议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使用”,建议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经过5次会议的多次审议和修改,委员们普遍认为,水法修订草案内容更趋成熟,操作性更强,新水法颁布实施,必将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创造更好的条件,是一场符合新形势治水需要的“及时雨”。

  全新的水法全新的思路

  通观整部新水法,可以明晰地看到,它围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强化了水资源的规划、配置和节约保护,特别是把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作为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和原法相比,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突破。

  在水资源保护的问题上,过去水污染防治不考虑开发利用的需要,新法指出要综合规划河流功能,使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结合起来;过去实行的是污水排放浓度控制,新法规定实行污染物控制,即根据水体功能、水量确定接受多少污染物,提出对排污的要求。重点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

  在规划方面,新法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宏观管理体系,规定批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在流域里修建工程,必须经流域机构审核,使规划得到了制度保证。

  在资源配置方面,新法增加了干旱期的水量调度,明确各地方必须服从,确定了制订分水方案的原则,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要进行水资源论证。

  在用水管理方面,新法依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工农业用水节水作为目标写在总则里,把这些年做的工作经验总结上升为目标写在总则里,如规定超额用水的累进加价制度等。

  在水权与水市场方面,新法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这是统一配置水资源的基础,某些认为过境的水就归地方的观念是不对的。把集体修建的水塘、小水库改为归集体使用。

  原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一直是众议的焦点之一,新法对此作了重大改进,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备。制定了河流总量控制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紧急干旱区水量管理制度等。每套制度中都有详细完整的条文。提法更具体,比如节水的几个层次、怎么运作都作了规定。过去怎么执法缺乏规范,新法对此专门有一章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处罚的力度也更大。

  法律是对成熟实践的总结,并且需要在实践中改革深化。这次法律修改中对现在不适宜做出过细规定的方面都作了保留,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比如水权的确定要从上到下,还要涉及各个地方利益分配,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这次修改还不能对此做过细的规定。再如,水务管理体制的真实内涵是什么,将来怎么完善,还要实践,目前还不能上升到法律。

  水利部水法修改小组的负责人说,水法的修订把实践中的一些成熟经验用国家权力机关的强制形式确立下来,有了国家强制力保证,相信治水工作会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对中国水法颇有研究的美国水法专家Rado·sevich博士对修订工作感到非常乐观,认为它产生的重大变化将使中国从上到下改善现有的水法体系,同时,基于水管理部门所宣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他对各省和各流域单位间的合作前景也感到非常乐观。他认为,对现行水法的修改不应仅仅局限于省级水平,还要从区域层次以及流域层次上来综合考虑。他说,除了修改水法本身,还要重视水法的实施以及所取得的成果,中央应鼓励各省的成功尝试。

  原水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阶段,而这部新水法则为我国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型,给予了法律的保障、规范和引导。

  任何一部法律都具有阶段性,水法亦是如此。因为水的情况不断在变,新的问题需要反映在法律规范中,现有的问题也可能在解决后不会在法律中出现,这都需要不断调整。相信随着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逐步成熟,随着治水思路不断的砥砺更新,我们的水法会不断折射出水资源管理现代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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