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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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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人口计生领办[2008]6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口和计划生育三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孕情补救》《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等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有效控制违法生育,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

一、有奖举报适用对象及奖励标准

凡举报具有本市户籍或属我市管理的公民或单位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且户籍地政府尚未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具体如下:

1、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包括介绍或参与的),奖人民币50000元;如违法者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加奖人民币50000元。举报非法引产、流产、摘取宫内节育器、为结扎者施行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等行为的,奖人民币2000元。

2、举报 “三服务”代检或出具假证明的,奖人民币500元。

3、举报对未到法定婚龄而违法怀孕,并提供详细信息的,奖人民币500元;举报违法怀孕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奖人民币1000元。

4、举报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5、举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隐瞒财产、收入,导致未足额征收的,查实后,奖励举报人增加征收总额的5%。

二、奖励经费支付方式

1、上述第1条的奖励经费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从计生事业费中列支。

2、上述2、3、4、5条的奖励经费先由市人口计生局垫付,再从向违法生育对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中扣除。

三、举报人到市人口计生局领取举报奖金,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为其严格保密。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泄密举报人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奖励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确认、解释。

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做到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文书和执法票据“六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市人口计生局[2006]2号《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已经作了明确,现就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执法过程中每个流程的工作时间,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省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足额征收。原则上要按中、高档标准征收,以多生一胎为例,不得低于3倍的标准。在自由裁量时,要实行有条件的自由裁量,即根据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认识态度,违法案件的信息来源,是否落实了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等方面进行裁量。同时,在征收审批表格中要说明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对往年违法但又一直隐瞒的,要按当年收入标准就高征收。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必须按其实际年收入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办结时间要求

镇(街道)计生办在获知当事人违法生育的相关信息后3天内应予以立案,分管领导必须指定承办人员对此案进行外围调查,经办人在5天内通知违法当事人接受调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终结后,必须按《省条例》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年收入标准,在3天内及时告知拟处理意见,要尽量就高征收。一般情况下,从开始调查到征收审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市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审核的征收案卷,在制作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当事人,逾期视作无效,违法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足额缴纳的,经办人员必须在满三个月后的半个月内依法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的,要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三、征收地域管理

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育管理所在地(包括统计移接交对象)一方负责实施具体征收行为,如由非生育管理地一方征收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征收。

违法当事人在一地区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区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计划生育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事实证据不充分,违法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2、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超过法定时效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3、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4、对群众举报或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查处而不查处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1、因作风粗暴,违反“七不准”规定,导致严重行政侵权或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2、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

3、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附:            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执法人员2人

                 承办人签字    外    通  调          1、制作当事人笔录

                               围    知  查          2、做调查笔录              拟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并说明理由

 违法生育-立案-             -调-  谈  取-        3、收集书证:       -告知-          -征收审批-             

 3日                  查    话  证           出生医学记录证明     3日 告知当事人    15日      计生局审批

                 负责人签字         3日5日             户口簿                                       

                                                       卫生防疫接种卡

                                                        结婚证                        


            1、直接送达本人

作出        2、成年同住家属代收                                                      满3个月后          追查刑事责任

征收-送达-3、留置送达(2人以上村干部在场签字) -复议 或 诉讼--镇街缴- 申 请―             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决定 7日内 4、 邮寄送达                             60日   3个月  纳征收  强制执行  的15天内           加收滞纳金

            5、公告送达

                    


人口和计划生育“三服务”工作规范

为有效控制违法生育源头,突出三服务对象管理,进一步加强三服务有关工作,认真抓好人口计生工作“关口”前移,现将三服务工作作如下规范。

一、三服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1、有关准备工作

(1)花名册准备

①对象花名册

②合同签订情况花名册

(2)三服务时间、地点、人员安排

(3)三服务宣传、发动准备工作

(4)出台三服务考核机制

2、通知单发放

3、外出流动人口排摸

根据镇(街道)提供的名单,服务员抄写通知单并核对对象有无遗漏,提前二十日——一个月时间发放通知单,并将发放结果反馈给镇(街道)。

同时对外出流动人口进行排摸,并登记外出时间,分为长期、短期、临时。

4、宣传告知

(1)宣传

运用有效载体(宣传车、公开橱窗等),每村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地计划生育三服务宣传氛围;

(2)告知

①时间:

A、本地三服务具体时间;

B、外出流动人口B超单要在规定时间内寄达;

②外出流动人口B超单有效性:外出流动人口B超单只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部门出具有效,其他(包括医院)一律无效。

二、如何开展三服务工作

1、在家对象的三服务工作流程

(1)驻村干部必须在场参与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工作日志进行签字;

(2)村干部(文书、联系员等)对参加对象进行身份核对;

(3)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拍照、打印,村干部签字;

(4)计生办人员提供花名册,确定参加对象的花名册位置,并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证件——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等进行身份核对;

(5)服务站人员(或卫生院医生)负责对三服务参加对象的B超,注明检查结果后签字;

(6)对部分参加三服务对象补签合同。

三服务现场责任状况表

工作职责

责任人

镇级干部组织、协调

驻村干部

村干部组织、核对

村干部

现场拍摄、打印、签字

村干部(签字)

证件核对

村干部

花名册提供

计生办人员

B超

服务站人员

医生

合同

镇相关工作人员

2、外出对象寄回的B超单核对方式

(1)梳理、核对外出B超单。

针对不同区域所特有的外出B超单,梳理分类后,如根据上海、江苏等不同区域的外出B超单的颜色、纸质、字体、印章等确定其真伪。

(2)电话联系核实。

(3)村干部对外出三服务对象照片进行核对。

(4)村干部、驻村干部签字。

(5)外出调查

①到外地商会;

②物色流动人口管理员;

③直接派人调查。

三、根据检查结果,对部分三服务对象应落实的措施

1、对有计划外怀孕的对象,现场组织人员落实补救措施;

2、对于适宜上环但无环对象,现场或及时落实上环措施;

3、对于有妇女病的对象,出具建议书。

四、三服务扫尾工作

1、村级计生服务员主动上门催检;

2、驻村干部及时督促、参与村主要领导进一步做好参加对象的工作;

3、由联包村党员干部落实遗留对象参加“三服务”。

五、违约对象的责任追究

1、根据合同对“三服务”违约对象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2、对“三服务”代透对象进行处罚

六、“三服务”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责任人

职责

分管领导

1、制定“三服务”考核机制

2、追究有关人员“三服务”工作责任

计生专干

1、做好“三服务”、合同签订等情况花名册

2、梳理外寄B超单

3、电话核实外寄B超单

4、现场拍照

驻村干部

1、“三服务”工作宣传、发动

2、工作现场组织、协调

3、核对外出B超单

4、做好扫尾工作

指导站、服务站人员

1、B超(包括部分医生)操作

2、落实补救措施

3、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村主要干部

1、            全面负责本村“三服务”工作

2、            现场辨认,签字

3、            做好遗留对象的情况排摸,并督促其及时参检

计生服务员

1、发放通知单

2、督促“三服务”对象及时参检

3、现场辨认,签字

4、做好遗留对象的情况排摸,并督促其及时参检

村党员干部

1、落实联包育龄妇女参检工作

2、育龄妇女未参检的,由联包村党员干部负责落实参检


附:

人口和计划生育三服务工作流程图

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孕情补救工作规范

及时对违法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是人口计生工作出成效的环节,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对违法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前提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孕情发现工作规范,关键是做好孕情举报、孕情信息分析和“三服务”三方面工作。

(一)孕情举报工作规范

对举报怀孕的,由镇街道计生办负责调查核实。查实怀孕的,要及时送市指导站进行检查,14周-28周以内的(需安排看护人员2-3人),在市指导站或杜桥服务站落实补救措施,超过28周以上应及时送到市一医院或台州医院落实补救。(二)孕情信息交换工作规范

1、孕妇保健检查报告工作规范

卫生医疗机构要凭本人身份证和生育证对孕妇进行保健检查和就诊,并实行实名登记。对有身份证但无生育证的孕妇,接诊的卫生医疗机构要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孕妇户籍地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报告。

2、孕妇孕情盘查工作规范

一旦发现可疑孕妇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亮明《浙江省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对其进行盘问查询,必要时可将其带至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或市计划生育监察执法大队作进一步的核查询问。

3、村(居)党员干部、计生服务员随访已婚育龄妇女工作规范

村级党员干部和村计生服务员对所联系的育龄妇女要每月上门开展计生随访服务,一旦发现有违法怀孕迹象,要立即向当地计生管理部门报告(外出育龄妇女要进行电话联系)。

4、用工单位孕妇孕情报告工作规范

全市所有用工单位一旦发现女员工有怀孕迹象,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5、无证生育报告工作规范

卫生医疗机构在孕产妇入院时必须查验其身份证和生育证,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入院后一小时内向其户籍地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夜间入院的孕产妇,必须在第二天上班后立即报告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

(三) “三服务”工作工作规范

(1)在家参加三服务对象:①发现意外怀孕的,由驻村干部及村干部落实补救措施;②代透代检的,镇(街道)要在查实后,按《省条例》第52条处以500-3000元罚款,并落实补救措施。

(2)对外出对象寄回B超单的审核:①如发现假B超单,先由驻村干部、计生办进行审核。确认假证明的,由镇(街道)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人口法》37条给予处罚,②发现怀孕的,由驻村干部谈话调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查明原因后,要及时告知所在地镇(街道)落实补救措施。

(3)外来对象发现怀孕的,由镇(街道)计生办告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

(4)未参加对象:①在家的,由驻村干部和村联包党员干部负责,要求其限时参检,若故意不到的,镇(街道)及时向其发放合同违约行为纠正通知书,若5日后仍未参检,向其发放合同违约金缴纳通知书,若10后仍然未参检,则申请法院执行。②在外的,由村干部、村联包党员干部责任,通知其限时回原户籍地参加“三服务”,要做到见到人为止。若发现违法生育,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

为人口计生提高统计质量,准确及时掌握有关实情,实现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特建立人口计生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具体如下:

一、各镇(街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制度。镇(街道)计生办每月初要将掌握的信息与当地公安、卫生(防疫、妇幼)、民政有关出生(含出生性别、孩次、时间)、婚姻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对,在核对过程中,发现不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信息,应在次月3号前,将信息个案反馈到有关镇(街道),同时将名单反馈一份到市人口计生局规统科备案。

二、民政、公安、卫生部门要按以下要求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在上级和本市的督查、暗访、考核中发现因信息提供不及时或信息提供不准确而造成结婚、出生漏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的信息反馈包括:电脑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男女双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口性质、民族、婚姻状况、联系电话。

2、每月婚姻登记信息必须在月底前反馈到市人口计生局。

3、每年底将领养信息反馈到市人口计生局。

(二)公安部门

1、出生落户口反馈信息包括:居委会(村级)、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别、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监护人1姓名、监护人1身份号码、监护人1关系、监护人2姓名、监护人2身份号码、监护人2关系。

2、出生户籍登记信息要在每月底反馈到有关镇(街道)计生办。

3、凡因人口计生工作需要打印户籍底册或信息资料的,一律按成本价收费。

(三)卫生部门

1、孕妇保健信息反馈包括:孕妇姓名、出生日期、丈夫姓名、户口地址、居住地址、末次月经时间、预产期、联系电话。

2、妇幼、防疫出生反馈信息包括:出生日期、性别、户籍类型、户口地址、居住地址、父亲姓名、母亲姓名、联系电话。

3、孕妇保健信息、出生信息要在每月底反馈到有关镇(街道)计生办。

4、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施术单位要在每月底将施行节育手术情况反馈给有关镇(街道)计生办。

(四)民政、公安、卫生部门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反馈的遗留信息,应于次月1日前再作一次反馈。

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机制流程图

主题词:计划生育  工作规范  通知

抄送: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尹学群书记  李志坚市长  赵益春副书记  徐林德副市长  项毅勤副主席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6日印发

                      (共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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