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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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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气象局、农办、建委(建设局):

      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农村是雷电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地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防雷安全工作,全面提高农村防御雷电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农村雷击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农村雷电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人身防雷常识及雷击后的急救知识

                2.浙江省农村建筑物防雷装置技术要点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农村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避免和减轻农村雷电灾害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防雷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培训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

第三条  农村防雷减灾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公共气象服务和防雷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依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将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经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建设的规范管理,推动农村新建项目设计、安装防雷装置,提高农村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要建立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鼓励开展防雷安全示范村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防雷减灾日常工作。

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村规划时,应在选址和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防雷安全。

新建工业、电力、通信等设施可能增加周边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雷击风险的,建设前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按评估结果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七条  农村的下列建(构)筑物、场所、设施,要按照防雷规范标准科学设计、安装防雷装置:

(一)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50057-94,2000年版)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二)学校、医院;

(三)通讯和电力杆塔、变压器等设施;

(四)空旷处的公交候车(船)棚(亭)、机埠、凉亭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景点的孤立突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与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农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引导农民建房逐步向符合防雷规范标准的结构转变。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本地农村住宅建筑特点组织编制农村住宅防雷装置设计的指导性图集。有关单位编制颁布的农民住宅建设通用推广图集应包含防雷装置设计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审或备案。

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农民住宅要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防雷装置。

第九条  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防止雷电波沿架空线侵入,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地埋措施。

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禁止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建(构)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广播电视天线、广告牌等设施和屋顶金属装饰物,应按照技术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第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农民住宅,其防雷装置设计应使用标准图集,或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并报当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并经检测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其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防雷装置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防雷安全科普教育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应积极开展农村防雷科普宣传与实用防雷技术推广,提高农民的防雷安全意识和能力,推进农村防雷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培训、展板、墙报、宣传画、黑板报、警示牌等形式,传播防雷科普知识,消除迷信愚昧思想,提高预防、避险、救助能力,增强农民防雷意识和防雷自觉性。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乡镇和企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农村电工以及建筑电气施工人员培训,应将防雷知识列入必备课程,提高农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电气施工人员的防雷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即按照相应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第十五条  雷电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安全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鉴定,提出防雷安全整改意见。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分析雷电灾害原因,及时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解释,消除群众的迷信、恐惧心理。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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