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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实施办法》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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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即时结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医疗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垫付不起医疗费的问题,我市出台了《临海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报即付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应救助的医疗费用后,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城乡低保户和散居五保户患者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示由市民政局制发、并经当年审核盖章的《临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临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在敬老院中集中供养的五保三无对象患者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示敬老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之后,除去农村医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按分段补助:5000元以下救助35%:5001元至50000元救助45%;5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50%。年度内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敬老院五保三无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之后,除去农村医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按全额补助。(丙类药所产生的费用由镇街道负责)。

                (社救科  吴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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