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本市审计机关实行审计投诉举报制度。
一、举报对象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和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二)本市审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二、举报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本市审计机关举报。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
(三)本市审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本市审计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有以权谋私、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举报方法
(一)本市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件投递地址、举报电话号码;指定专人接待举报人。
(二)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或其他方式。
(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的有关情况、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四)本市审计机关提倡署名举报。
四、举报受理
(一)本市审计机关应及时受理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不得推诿,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