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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优秀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的规范、导向、示范和激励作用,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和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优秀项目评价工作,并适时组织中央企业优秀项目成果发布。
第三条 中央企业依据本操作指南,组织本系统内优秀项目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综合择优,逐级推荐、分级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奖项可设优秀项目奖和单项奖。优秀项目奖可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单项奖可设经济效益突出奖、管理效益突出奖、反腐倡廉成效突出奖和社会效益突出奖。每个奖项的名额由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项奖和优秀奖不重复获奖。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组织实施规范
(一)前期准备充分。
1.选题立项依据充分。选题立项可由企业主要领导指定立项、上级统一立项或者自主立项;自主立项应有立项依据,所选项目能够抓住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问题;报批手续完备。
2.项目检查组健全。项目检查组有相应技能的人员或有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实施方案完整。方案内容具体,监察点明确,方法得当,步骤合理,操作性强。
(二)操作实施到位。
1.协调沟通充分。及时召开会议,与相关部门联系紧密,综合监察作用发挥良好。
2.监督检查深入。发现问题准确,有查证记录,取证规范,查证资料齐全有效,事实清楚,分析透彻,项目监察报告详实,工作建议可行。
3.整改落实到位。能针对问题提出综合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并跟踪落实。
(三)总结归档及时。
1.项目总结认真。能全面客观地总结项目监察情况,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2.立卷归档规范。按规定立卷归档,材料完整。
第七条 经济效益突出
经济效益突出是指经本企业财务部门认可的通过效能监察直接增加的经济效益显著。
(一)避免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纠正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产品)定价、各类采购等支出性业务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防止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当支出的资金总额。
(二)节约资金。通过效能监察纠正各种厂房、设备、原材料等资源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节省的资金总额。
(三)增加经济收益。通过效能监察制止在产品销售或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增加收益的资金总额。
(四)挽回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或者协调组织收缴、追回资产的资金总额。
第八条 管理效益突出
管理效益突出是指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得到执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显著。
(一)执行力得到加强。经营管理者的偏差行为得到纠正,相关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相关制度得到完善。相关制度的废止、修订或创新等有明显进展。
(三)内部控制得到加强。被查项目的管理缺陷得到弥补,业务流程得到改进。
(四)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实行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得到落实,经营管理持续改进。
第九条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发现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显著。
(一)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转入立案检查。
(二)处理了违规违纪人员,或者依法将涉嫌违法人员移送了司法机关。
(三)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相关的反腐倡廉规定得到落实。
第十条 社会效益突出
社会效益突出是指通过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做法,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的提升,社会效果显著。
(一)纠正了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效能监察项目的成功做法被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肯定,并在中央企业或集团公司范围内推广。
(三)工作经验被国家或省(部)级、集团公司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价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是所属企业当期评价年度完结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资质评价(附件1)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在评价前应向上级单位报送《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表》(附件3)。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并取消项目申报企业下一评价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优秀项目实行专家评价。各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系统优秀项目的评价专家;有条件的可以组建本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专家库。
优秀项目评价至少要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评价小组,评价专家依照评分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独立打分并签字确认;评价专家在涉及所在企业的项目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优秀项目评价中有关经济效益的计算,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绝对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被查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
(二)比例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被查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除以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再乘以百分比。
评价过程中,中央企业可任意采用上述两种计分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计分评价。
第十五条 优秀项目评价实行分段评分、并列计分、按档加分、高分获奖的评价办法。中央企业对所属各单位推荐的优秀项目分资质评价和成效评价两段分别评分。
(一)资质评价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资质评分标准》(附件1),采用百分制对推荐项目的操作过程进行评价,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项目方可进入成效评价阶段。
(二)成效评价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成效评分标准》(附件2),采用并列计分和按档加分法对推荐项目成效进行评价。
1.并列计分。在对项目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具体指标进行成效评价时,对评价项目按实计分,不加限定。
2.按档加分。将每个具体成效指标,按成效数额(或比例)大小分为若干计分档次,并设对应分值。根据项目成效数额(或比例)对应档次的分值加分。
(三)高分获奖。评价小组依据评价项目累计分数,按分数高低依次排序,提出优秀项目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单项奖评价用成效最大化评分法。效能监察项目的单项成效符合下列指标的,可直接评为单项奖。
(一)效能监察项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可直接评为经济效益突出奖。
(二)效能监察项目促进企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显著创新、业务流程明显优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得到推广应用、管理效益大幅提升的,可直接评为管理效益突出奖。
(三)效能监察项目发现案件线索,并查出违法违规违纪问题,3人以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受到依法处理或每人承担20万元以上经济赔偿的,可直接评为反腐倡廉成效突出奖。
(四)效能监察项目成效突出,集团公司以上单位(含集团公司)在效能监察项目单位召开效能监察工作现场会,宣传推广其典型经验的,可直接评为社会效益突出奖。
第十七条 各中央企业组织评价拟定的获奖项目,应该在本企业系统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再由企业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各中央企业对其评定的优秀项目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获奖企业应对获奖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中央企业可以依据本操作指南,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