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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临文广新〔2010〕68号

        

 

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促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0]12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将遵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临海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此页无证文

 

 

 

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临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1、娱乐场所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1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依法予以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后果严重的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6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7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8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9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10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1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2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3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14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5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6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营业性演出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1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2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3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4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5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6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四条

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3万元的罚款

8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没收违法所得,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9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六条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六条

12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七条

13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七条

14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七条

15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000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七

16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3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7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四十九条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8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五十条

19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万元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五十条

2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1

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 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 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2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没收违法所得;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23

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24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学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1万元 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25

经批准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港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26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处5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情节严重

处8万元罚款

27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28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29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0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3、音像单位

1

批发、零售、出租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万元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吊销许可证

2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3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0000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4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0000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5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10000元的罚款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6

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禁止经营和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情节严重

处以3000元的罚款

8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累计3次以上(含3次)

处以5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9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情节严重

处以500元罚款

10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情节严重

撤销行政许可或处以5000元的罚款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并处5000元的罚款

2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3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营业时间内接纳未成年人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

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15000元的罚款

2004年10月18日以来,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

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

4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8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9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0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美术品经营

1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2

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情节严重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情节轻微

警告

情节严重

并处2000元罚款

4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情节轻微

警告

经警告仍未改正的

并处2000元罚款

5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情节轻微

警告

经警告仍未改正的

并处2000元罚款

6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情节轻微

警告

经警告仍未改正的

并处2000元罚款

7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情节轻微

警告

经警告仍未改正的

并处2000元罚款

6、文物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该文保单位为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万元罚款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该文保单位为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3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万元罚款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5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由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尚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元罚款

该不可移动文物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万元罚款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该文保单位为县、市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省级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万元罚款

该文保单位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7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万元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万元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8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万元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万元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9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万元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万元罚款

未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或者破坏轻微可以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且无法恢复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0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放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二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文物被毁或被盗的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二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该文物收藏单位内一级文物被毁或被盗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1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2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文物遗失或被侵占无法追回的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未按馆藏文物档案移交的馆藏文物,或所移交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2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二级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一级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2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文物无法追回的

将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将二级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将一级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3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5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4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挽回的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4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数额不大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并处200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0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且数额巨大的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6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馆藏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7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

将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将二级文物赠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罚款

将一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一万以上的

将一般文物、三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二倍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

将二级文物赠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

将一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四倍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8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报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涉及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挽回的,

所涉及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3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9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涉及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挽回的,

所涉及文物为一般文物、三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二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2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3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所涉及文物为一级文物

情节较轻且在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处3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拒不配合的

处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7、印刷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

并处10000元罚款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的

并处2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的

并处3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的

并处4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的

并处5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2

3

4

2、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

3、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

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

并处1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的

并处2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的

并处3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的

并处4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的

并处5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5

6

7

5、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6、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7、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

并处1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的

并处2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的

并处3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的

并处4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的

并处5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8

9

10

11

12

8、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9、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1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1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12、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

并处1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的

并处2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的

并处3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的

并处4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的

并处5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3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

(含2000元)的

并处1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4000元的

并处2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4000-6000元的

并处3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6000-8000元的

并处4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8000-10000元的

并处50000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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