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工商企〔2011〕6号
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生物、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海洋新兴产业等,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省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鼓励内资、外资、私营等各类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都允许其经营。
(二)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债权、商标专用权等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智力成果转化为公司资本,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无需限制增资部分非货币出资比例。
(三)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未包含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结合,开展项目合作、共同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者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出资环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因客观原因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缓其出资期限。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依托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乡镇功能区等各类平台,着力发展大产业、承接大项目、培育大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合并分立完成后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各类投资性公司发展,引导其向优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投资,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管理模式,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跨越式发展。允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八)支持非上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转试点。搭建股权优化组合平台,采取“公司挂牌、定向转让、交易可分割、上市无障碍”的方式,实行非连续、非标准化拆细交易,促进股权合理流动,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
(九)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质公司上市融资。充分利用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优先推动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市融资。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借壳上市,鼓励异地借壳上市后将公司住所迁回浙江。
三、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十)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创立自主品牌。深化品牌指导站建设,完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品牌基地三级一体、梯队发展的培育机制。进一步完善商标、商号一体化保护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对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依法给予政策倾斜。
(十一)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品牌国际化建设。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多国度、多门类国际注册,积极为企业解决品牌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借鉴省内著名企业并购国外品牌的成功经验,创新品牌运作方式,提升国际竞争力。
(十二)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商号、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重点查处侵犯新兴产业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四、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升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利用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开拓市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除有特殊规定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四)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加快剥离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培育现代商贸、金融、现代物流、信息、科技、商务、旅游、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
(十五)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支持企业在浙江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六)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利用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深入挖掘存量资本的价值,扩展资本流动渠道。
五、推行战略性新兴产业行政指导
(十七)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各级工商部门在履行注册登记、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竞争行为监管等各项职能时,要充分运用辅导、提示、商讨、协调、激励等行政指导手段,通过行政指导项目的实施,引导战略性产业企业树立维权意识、品牌意识、发展意识,健全和完善各项经营机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八)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信用建设。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信用示范企业评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赋予信用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更多的信用资产,提升企业软实力。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违规违法失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要积极通过信用教育、信用指导和信用培育等方式,帮助其树立信用理念,珍惜信用资产,修复企业信用,提升信用形象。
(十九)指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利用网络进行网上登记和年检,全面开通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填写、在线提交等功能。开通审计报告网上查验系统,提高年检审查效率。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
(二十)开通无区域企业名称和冠省名企业名称直通车。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以直接到省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以授权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助动经济 新兴产业 意见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