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台、室、站: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临海市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要求,制定了《临海市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临海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违法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一 |
气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类
|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法,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损失或危害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 不听劝阻及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 或不听劝阻及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初次违法,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损失或危害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或不听劝阻及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或不听劝阻及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27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限期内停工,未造成影响的;或经教育,主动停工,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初次违法,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或不听劝阻及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不听劝阻及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工,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 | ||||
二
|
防雷行政管理类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法,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初次违法,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不听劝阻及告诫,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0.9万元以上, 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不听劝阻及告诫,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不听劝阻及告诫,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 1.2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2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初次违法,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 不听劝阻及告诫,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 3.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1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不听劝阻或者告诫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44条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 严重 | 屡次违法,不听劝阻或者告诫,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其资质、资格 | ||
三
|
施 放气球管理类 |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轻微 | 经教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法,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 | ||
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屡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及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997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