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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监〔2011〕61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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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1]61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监中队:

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度特别是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发〔2006〕2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 201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资料和办理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包含杂货或副食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取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资格证书;

3、应有相应固定的销售场所,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5、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按以下要求:

①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
     ②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③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二)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4、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6、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书;

7、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8、承诺书。

(三)办理程序:

1、布点。按照隶属关系,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现场审查同意,以文件形式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

2、申报资料。经布点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送当地镇(街道)安监中队,由镇(街道)安监中队组织人员审查,经镇(街道)同意后报市安监局驻办事大厅窗口。

3、市安监局驻办事大厅窗口受理申报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实施步骤

(一)申请阶段(2011年10月31日-11月10日)。拟设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地镇(街道)安监中队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安监中队进行现场审查,发文公示,统计需要培训人员名单,一并报送市安监局。逾期申请的不予以受理。

(二)人员培训阶段(2011年11月11日-12月10日)。市安监局组织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核发安全资格证书。

(三)资料申报阶段(2011年12月11日—12月20日)。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后,报当地镇(街道)安监中队进行审查合格盖章后,由镇(街道)安监中队集中上报市安监局驻办事大厅窗口。逾期报送资料的不予以受理。

(四)抽查、发证阶段(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10日)。市安监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抽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颁证情况以文件形式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安监中队及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春节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时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是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的前提,各镇(街道)安监中队要重视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立即布置并集中精力做好此项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如期完成。

(二)严格规范布点。布点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并发布点文件。布点要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审批原则和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古城、大洋街道限放区继续办理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数量控制在去年审批数内;其他镇(街道)除无设点的行政村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杜桥、上盘、桃渚等三个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由市安监局驻东部办事大厅窗口负责实施。

(三)加大宣传,严格申报时限。为了体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市安监局将于11月上旬在《今日临海》、中国临海网站以及市政府办事大厅公布申请时限和申报条件,告知市民。各镇(街道)安监中队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广而告之;同时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相关资料,确保201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电话:85280272、85509565、85280399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经营  许可  通知

  抄送:台州市安监局。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地址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电话

 

传真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销   售   额

万元

从业人员

其中

负责人

销售人员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B级[   ]  C级[   ]  D级[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B级[   ]  C级[   ]

申请存放量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 理 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审查类别”填写“首次申请审查”或“变更申请审查”;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表2适用于对“变更”的审查。

表1、表2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表2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

5. 表3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 表4中“承办科室意见”栏填写承办处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7. 表5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有效期满的前一日,具体按《实施办法》规定填写;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表1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  字

备  注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

 

 

 

5

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6

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安全距离

 

 

 

7

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识

 

 

 

8

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应急器材配备情况

 

 

 

9

烟花爆竹燃放知识告知情况

 

 

 

经营场所面积及安全条件

专用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是否与住宅出口相通:

 

 

 

是否与厨房连在一起:

 

 

 

电器设施是否防爆:

 

 

 

灭火器是否在明显位置:

 

 

 

周边有无明火作业活动:

 

 

 

注:经营场所面积及安全条件审查专门针对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在50-200箱内的经营场所。

3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4

承办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5

许可证载明内容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济类型

 

经营场所地址

 

限制存放量

 

许可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B级[   ]  C级[   ]  D级[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B级[   ]  C级[   ]

证书编号

(    )YHLS[      ]           号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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