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分局)、队、协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更好地发挥档案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台州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市局制订了《临海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临海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工商系统顺利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工商所负责核准食品流通许可的部门立卷归档,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分许可卷和信用卷,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其内容要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许可卷参照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标准,长期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信用卷可定期进行清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许可卷材料包括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等许可材料。
设立材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省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材料包括: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其他相关材料。
延续材料包括: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核发许可证情况登记表、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已到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注销材料包括: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信用卷材料主要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现场巡查档案、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记录材料。
第七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和文书档案封皮。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即为档案盒及档案封面的归档号。
第八条 案卷内文书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材料右上角和页背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宗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用编写页号。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