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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1〕8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2007〕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建设“平安浙江”、打造“法治浙江”、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工商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省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由综治办、监察部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市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之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广电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