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安监〔2011〕39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队:
现将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等有关制度印发给大家,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临海市安监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局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职能机构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职能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上交办公室,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后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职能机构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信息公开办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台州市或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按规定上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临海市安监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保密委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按文件的审核签发程序确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各职能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职能机构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办公室根据领导审核结果办理。
第九条 不同职能机构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机构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职能机构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各职能科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局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安监局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民政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职能机构工作情况,结果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向有关职能机构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职能机构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五、考核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对所在职能机构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职能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临海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职能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临海市安监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本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临海市安监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职能机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各职能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
(二)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局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六)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七)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六条 考核标准: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达标: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原则上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从局各职能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政府作息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职能机构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职能机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职能机构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四章奖惩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职能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职能机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安监局
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发布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三条 规范审查程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各职能机构拟定公开的内容并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的意见;
(二)单位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三)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
(四)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确认。
第四条 “六种”不得公开。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信息发布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发布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