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分局)、队、协会:
现将《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等九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3.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4.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5.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6.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7.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内部考核制度
8.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制度
9.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1: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工商行政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在重要商品市场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案件查处进度、取证情况等会影响案件查处的信息;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一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临海市工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规范工商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工商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工商机关负责公开;工商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工商机关负责公开。
二、工商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三、工商机关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商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审”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部门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签发机制。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提出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再送分管领导复审签发后,按规定予以发布。
第五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直属单位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后,再按规定予以发布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机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办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内设机构的,相关机构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
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需填写《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具体由信息员负责制作,并由信息员进行文本文档备案。
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分管领导确实认为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较为敏感,可由经办部门提出,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科室、直属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公开。
第九条 经保密审查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机构认为确有必要修改完善或撤除的,可以征求被审查信息有关科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分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七)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做出确定。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编号: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拟公开信息的标题、
内容
拟公开方式
报刊 电视 网站 触摸屏
公告栏 新闻发布会 其它
申报单位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查意见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局领导
意 见
附件4: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二、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三、局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四、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五、保证审核的内容具有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六、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临海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