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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试行办法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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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专家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

  第四条  下列项目为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省属企业总体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其他需要核准的重要资产评估项目。

  第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政府专业部门、省属企业、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属企业专职监管人员中产生,人数30名。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担任省国资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熟悉资产评估政策法规、行业准则和相关业务知识,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财务、审计、评估等相关行业工作满10年,或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并执业满8年;

  (四)能认真履行专家评审工作职责,在身体条件和时间安排上胜任评审工作;

  (五)在以往的执业、工作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可根据评审需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评审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提出独立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负有忠实义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并与省国资委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  省属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人数不少于3人。与评审项目涉及的企业或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项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项目评审中的工作分工、落实要求、组织讨论、形成意见等工作。专家组组长由省国资委确定。

  第十条  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二)评估方法运用是否合理。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评估方法及技术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

  (三)评估依据是否适当。重点审核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

  (四)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重点审核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等;

  (五)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规定要求;

  (六)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机构是否按照投标书和业务约定书承诺与规定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分为初审和质询审定两个阶段。质询审定以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初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分别审议,出具评审意见;

  (二)评审专家组组长将各成员的评审意见汇总后,提交省国资委;

  (三)省国资委将汇总评审意见反馈给资产评估机构。

  专家组成员出具评审意见,应当具体说明理由并签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取书面解释、补充有关材料、修正评估报告或重新评估等措施,对评审意见作出回应和处理。

  第十三条  质询审定由省国资委组织,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质询审定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介绍评估报告及其有关重大事项;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对评估报告提出质询意见,评估机构对质询意见进行答复;

  (三)评审专家组进行审议,表决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提交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对评审报告负责。

  达成一致意见的评审报告是省国资委对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的必备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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