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商所(分局):
现将台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台工商食〔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食品科。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档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台工商食〔2011〕1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
巡查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日常巡查,现将《台州市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指导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该规程前期已在黄岩、温岭、三门等地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推广应用。推行过程中的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食品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指导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以责任区监管模式为基础,以基层管理系统为依托,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开展巡查。
第三条 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或者相关部门通报、公布的信息,组织开展巡查;
(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立即实施检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制止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指导;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巡查等级
第四条 工商所对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主体类型、所在区域、食品品种等因素实施巡查等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 工商所应当根据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性质和经营规模,将食品经营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 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
(二) 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三)食品批发经营者;
(四)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五)食品市场主办者;
(六)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巡查等级设为一级,一年巡查一次以上:
(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四)自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五)一年内无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查等级设为二级,一年巡查二次以上:
(一)从业人员没有有效健康证明的;
(二)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的;
(三)进货查验台帐记录不全或一票通票据保存不全的;
(四)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较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查等级设为三级,一年巡查三次以上:
(一)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三)一年内有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查等级设为四级,一年巡查四次以上: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
(三)一年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方面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十条 对下列食品经营者,应实时制订巡查计划,增加巡查频次:
(一)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增加巡查频次的。
第十一条 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一年巡查三次以上。
第十二条 开展巡查时重点检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每户次抽查3种以上预包装食品,并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或违法、多次违法的食品经营主体的巡查,依据结果及时调整巡查等级。
第三章 巡查计划与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专项整治的监管要求,制定年度、月度和专项巡查计划。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巡查计划,以基层管理系统基本检查项目为基础,按照主体分类监管原则,确定巡查重点,开展巡查。
第十六条 对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的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查看经营主体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上墙明示;登记许可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制度建设: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并上墙明示;执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制度;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执行一票通制度,使用一票通或符合一票通要求的票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是否执行食品定期清理制度,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进行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帐;
(三)食品质量:查看是否销售三无食品;是否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贴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文标签;
(四)行为规范: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整洁、卫生,与生活场所分离;店堂食品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的巡查,除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内容之外,应增加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