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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台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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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

现将台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台工商食〔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食品科。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档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台工商食〔2011〕1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

巡查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日常巡查,现将《台州市工商局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指导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该规程前期已在黄岩、温岭、三门等地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好推广应用。推行过程中的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食品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工商所食品安全巡查指导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以责任区监管模式为基础,以基层管理系统为依托,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开展巡查。

第三条 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或者相关部门通报、公布的信息,组织开展巡查;

(二)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立即实施检查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制止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指导;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巡查等级

第四条 工商所对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主体类型、所在区域、食品品种等因素实施巡查等级分类监管。

第五条  工商所应当根据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性质和经营规模,将食品经营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 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

(二) 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三)食品批发经营者;

(四)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五)食品市场主办者;

(六)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巡查等级设为一级,一年巡查一次以上:

(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经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四)自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五)一年内无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查等级设为二级,一年巡查二次以上:

(一)从业人员没有有效健康证明的;

(二)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的;

(三)进货查验台帐记录不全或一票通票据保存不全的;

(四)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较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查等级设为三级,一年巡查三次以上:

(一)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三)一年内有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查等级设为四级,一年巡查四次以上: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

(三)一年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方面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十条 对下列食品经营者,应实时制订巡查计划,增加巡查频次:

(一)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增加巡查频次的。

第十一条 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一年巡查三次以上。

第十二条 开展巡查时重点检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每户次抽查3种以上预包装食品,并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或违法、多次违法的食品经营主体的巡查,依据结果及时调整巡查等级。

第三章 巡查计划与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专项整治的监管要求,制定年度、月度和专项巡查计划。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巡查计划,以基层管理系统基本检查项目为基础,按照主体分类监管原则,确定巡查重点,开展巡查。

第十六条 对小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的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查看经营主体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上墙明示;登记许可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制度建设:查看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并上墙明示;执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制度;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执行一票通制度,使用一票通或符合一票通要求的票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是否执行食品定期清理制度,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进行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帐;

(三)食品质量:查看是否销售三无食品;是否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贴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文标签;

(四)行为规范: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整洁、卫生,与生活场所分离;店堂食品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的巡查,除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内容之外,应增加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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