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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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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优[2012]2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临海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临政发[2005]59号)文件精神,现就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2011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315元为参照基数,按残疾等级及比例计发。由于2011年10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高于今年的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护理费按规定调整)。

三、无工作单位的“三属”,以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15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519元的平均值为参照基数。烈属、因公、病故分别按基数的110%、105%、100%计发。

四、抗战、解放、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以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519元为基数,分别按基数的80%、75%、70%和国家增发的2400元、1690元、1690元计发;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519元为基数的70%计发,由于2011年10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高于今年的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七、由各镇、街道管理的“带病退伍军人”按原标准执行。

八、上述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九、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十、各镇、街道要按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4月1日开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2年4月1日开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 1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发放标准

在乡三属优抚金发放标准

每季度应发

%

标准

门诊

每季   

应发

类  别

%

标准

门诊

每季   应发

一  级

因  公

 

95

12363

0

12363

烈 属

110

5593

559

6152

护理费

 

50

5414

0

5414

因  病

 

90

11780

0 

11780

因 公

105

5338

534

5872

护理费

3249

30

3249

0 

3249

三  级

因  公

6155

75

9697

0

9697

病 故

100

5084

508

5592

护理费

4332

40

4332

0

4332

因  病

 

70

9058

0

9058

在乡复员军人优抚金发放标准

护理费

3249

30

3249

0

3249

四  级

因  公

4845

65

8194

0 

8194

护理费

4332

40

4332

0

4332

因  病

 

60

7556

0

7556

类  别

%

标准

门诊

每季    应发

护理费

3249

30

3249

0

3249

五  级

因  战

4193

60

7446

0

7446

抗  战

80

3104

0

3104

因  公

3665

55

6748

0

6748

因  病

3405

50

6166

0

6166

解  放

75

2770

277

3047

六  级

因  战

3275

50

6112

0

6112

因  公

3100

45

5570

0

5570

建  国

70

2613

261

2874

因  病

2620

40

4890

0

4890

七  级

因  战

2490

40

4834

483

5317

带病回乡

70

2210

221

2431

因  公

2225

35

4248

425

4673

八  级

因  战

1573

35

3971

397

4368

参战

农村

 

1050

105

1155

因  公

1440

30

3443

344

3787

城镇

 

1350

135

1485

九  级

因  公

1048

25

2804

280

3084

退 定 

 

585

0

585

十  级

因  战

 

25

2777

278

3055

因  公

785

20

2221

222

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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