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民优[2012]2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临海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临政发[2005]59号)文件精神,现就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2011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315元为参照基数,按残疾等级及比例计发。由于2011年10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高于今年的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护理费按规定调整)。
三、无工作单位的“三属”,以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154元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519元的平均值为参照基数。烈属、因公、病故分别按基数的110%、105%、100%计发。
四、抗战、解放、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以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519元为基数,分别按基数的80%、75%、70%和国家增发的2400元、1690元、1690元计发;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519元为基数的70%计发,由于2011年10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高于今年的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七、由各镇、街道管理的“带病退伍军人”按原标准执行。
八、上述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九、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十、各镇、街道要按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4月1日开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
临海市民政局 临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2年4月1日开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 1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在职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在乡残疾军人优抚金发放标准
在乡三属优抚金发放标准
每季度应发
%
标准
门诊
每季
应发
类 别
%
标准
门诊
每季 应发
一 级
因 公
95
12363
0
12363
烈 属
110
5593
559
6152
护理费
50
5414
0
5414
因 病
90
11780
0
11780
因 公
105
5338
534
5872
护理费
3249
30
3249
0
3249
三 级
因 公
6155
75
9697
0
9697
病 故
100
5084
508
5592
护理费
4332
40
4332
0
4332
因 病
70
9058
0
9058
在乡复员军人优抚金发放标准
护理费
3249
30
3249
0
3249
四 级
因 公
4845
65
8194
0
8194
护理费
4332
40
4332
0
4332
因 病
60
7556
0
7556
类 别
%
标准
门诊
每季 应发
护理费
3249
30
3249
0
3249
五 级
因 战
4193
60
7446
0
7446
抗 战
80
3104
0
3104
因 公
3665
55
6748
0
6748
因 病
3405
50
6166
0
6166
解 放
75
2770
277
3047
六 级
因 战
3275
50
6112
0
6112
因 公
3100
45
5570
0
5570
建 国
70
2613
261
2874
因 病
2620
40
4890
0
4890
七 级
因 战
2490
40
4834
483
5317
带病回乡
70
2210
221
2431
因 公
2225
35
4248
425
4673
八 级
因 战
1573
35
3971
397
4368
参战
农村
1050
105
1155
因 公
1440
30
3443
344
3787
城镇
1350
135
1485
九 级
因 公
1048
25
2804
280
3084
退 定
585
0
585
十 级
因 战
25
2777
278
3055
因 公
785
20
2221
222
2443